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05465/199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rch 2001.
1. 原告人因被告人簽發的兩張面額分別為港幣150,000元和100,000元的支票,在1994年7月3日到期時不能兌現,在1996年5月16日發出本案的「傳訊令狀」,向被告人追討該筆共250,000元的款項。被告人不否認曾簽發該兩張支票以及支票不能兌現。被告人是以支票缺乏約因(consideration)、是在脅迫(duress)的情況下簽發和支票因違反法律而無效(void for illegality)三個理由抗辯原告人的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