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下鐵路公司 訴 許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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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許爲義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未持有效車票進入閘內已付費之區域」罪罪名成立,被罰款及命令付堂費。上訴人現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Case No.HCMA 320/19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20/1997

於香港最高法院

上訴案件

裁判法院上訴案1997年第320宗

與訟人 香港地下鐵路公司
上訴人 許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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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大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宣判日期: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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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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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許爲義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未持有效車票進入閘內已付費之區域」罪罪名成立,被罰款及命令付堂費。上訴人現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2. 本案是由地下鐵路公司提出檢控,該公司理應出席上訴聆訊,但地下鐵路公司卻以爲由律政署代表出庭。而律政署檢控官則表示該項檢控乃屬地鐵公司之私人檢控,由檢控至上訴,均應由該公司自行負責。上訴聆訊遂在地下鐵路公司缺席之下進行。

3. 控方案情顯示,控方第一証人查票員羅偉明(譯音)於九六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在旺角地鐵站距離閘口三呎處當値時,見上訴人將一張單程地鐵車票放入閘機,閘上顯示器隨即顯示車票無效,但上訴人沒有理會,將閘杆推前,進入閘內。証人於是上前檢查上訴人手持之車票。後來証人在車站辦公室內用手提儀器檢驗上訴人之車票,發現車票已過期。當他詢問上訴人是否還有其他車票時,上訴人拿出另外兩張地鐵車票,一張是有效的儲値車票,另一張是已過期的單程車票。

4. 上訴人辯稱,當日他是用儲値車票進閘。被截停時,他手持的正是那張儲値票。

5. 裁判官相信控方証人所說,裁斷上訴人用無效車票進閘。裁定上訴人有罪。

6. 本案關鍵是在於當上訴人進閘時,閘內之車票檢查儀器是否操作正常。操作是正常的話,過期車票理應不能讓持票人將閘杆推前,順利進入閘內。當日裁判官聆訊本案時,並無充分証據証明閘機操作的情況,及在顯示器顯示車票無效後,爲何持票人仍可推杆入閘。雖然証人曾在補問時稱該閘機操作正常,但這一點在盤問証人時並未提及,補問後亦沒有給與上訴人機會在這方面發問。地下鐵路公司也沒有派代表將情形解釋清楚。以此爲根據而定罪,實屬不穩當,所以裁決應予以推翻。現判上訴得直,罰款及堂費發還上訴人。

(梁紹中)
高等法院大法官

與訟人:香港地下鐵路公司法律代表缺席

上訴人:許爲義,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