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義利源氣體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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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清盤呈請,由吳肇邦先生提出。吳先生是義利源氣體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的前僱員。1999年10月1日,在區域法院僱員賠償案件編號1996年第698號,經雙方同意下,法庭作出命令,公司需要支付呈請人的僱員賠償,金額為HK$153,000.00,可分5期,按月支付,由1999年10月1日開始。此外,法庭也作出命令,公司需要支付呈請人在區域法院訴訟的訟費。法庭在2001年4月9日,由聆案官評定訟費,並發出訟費證明,金額是HK$109,168.00。以上的金額,公司都沒有支付。

Case No.HCCW 982/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Nov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W000982/2002

HCCW 98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2年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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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義利源氣體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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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2年11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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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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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清盤呈請,由吳肇邦先生提出。吳先生是義利源氣體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的前僱員。1999年10月1日,在區域法院僱員賠償案件編號1996年第698號,經雙方同意下,法庭作出命令,公司需要支付呈請人的僱員賠償,金額為HK$153,000.00,可分5期,按月支付,由1999年10月1日開始。此外,法庭也作出命令,公司需要支付呈請人在區域法院訴訟的訟費。法庭在2001年4月9日,由聆案官評定訟費,並發出訟費證明,金額是HK$109,168.00。以上的金額,公司都沒有支付。

2.2002年3月25日,呈請人向公司發出要求償債書。2002年8月29日,呈請人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對公司頒布清盤命令,呈請書在10月7日送達公司。公司其後向法庭取得許可,由董事容仲義先生,代表公司出席清盤聆訊。

3.吳先生向法庭表示,公司懷疑呈請人在區域法院的索償,有欺詐成份,公司正在調查此事。據法律援助署向本席證實,在區域法院的訴訟,公司是由律師代表,法庭所作出的命令也是雙方同意的。再者,區域法院的命令,在三年前作出,公司一直沒有採取任何行動,申請推翻區域法院的命令。

4.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公司並無提出任何或任何實質的抗辯理由,本席於是作出清盤命令,並且命令呈請人的訟費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周敏兒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由董事容仲義先生代表出席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鍾時菁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