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8950/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March 2004.
1. 本案是一宗追付償還借款的申索。原告人指她在1994年12月23日以一張未註明日期的金額為港幣150,000元和編號769801之滙豐銀行支票(下稱"第一張支票")免息借出該筆款項給被告人,而被告人答應在1個月內償還。被告人應原告人的要求以被告人爲主債務人身份和左志超(下稱“左”)以擔保人身份簽下一份日期為1994年12月23日的承付票(下稱“該承付票”)確認上述貸款。被告人亦在1994年12月23日以出票人身份發出一張未註明日期或填寫受款人的金額為港幣150,000元和編號11760之金城銀行支票(下稱"第二張支票")給原告人,作爲償還上述貸款及/或還款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