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6645/199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January 2000.
1. 原告人與被告人是夫妻關係,育有四名子女。約於1985年間,丈夫與友人成立了家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家恆”)。若干年後,友人退股,而丈夫則開始從事物業投機活動。爲了保障家恆不致受到投機風險影響,丈夫將家恆97%的股份轉讓給他妻子,其餘3%的股份則轉讓給他們的女兒。有關股本由始至終都是丈夫提供的。夫婦二人和大兒子是家恆的董事,但家恆的日常運作和管理,一直都是由丈夫負責。公司印章也掌握在他手裏。丈夫和家恆收購了一些財產,包括位於沙田世紀工業大廈的一個工業用途物業(下稱“有關工場”)。家恆於1991年以分期付款方式買了一輛簇新的大發牌卓麗型私家車,再於1992年以分期付款方式買了一輛簇新的平治300E型私家車。直至一天,其中一方想到要離婚爲止,倆夫婦的家本是一個富裕美好的家。妻子提出呈請要求離婚,但雙方繼而達成和解協議,妻子遂撤回其呈請。這個和解協議成爲了是次聆訊的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