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美敬 訴 邱泰年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7006/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July 1999.

2. 在HCMP 6699/98案中,她要求 孖士打律師行 和 邱泰年 先生呈遞一份 鉅明有限公司 股份分配及股東協議文件。

Cited by 1 case

上訴法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請参閱CACV231/1999 日期: 1999年11月11日
Case No.HCMP 7006/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l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7006/1998

HCMP669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1998年第6699號

--------------

原告人 施美敬
第一被告人 孖士打律師行
第二被告人 邱泰年先生

-----------------------

及HCMP7006/98

高院雜項案件1998年第7006號

--------------

原告人 施美敬
第一被告人 邱泰年先生
第二被告人 邱泰樑先生
第三被告人 石志成會計師行
第四被告人 石志成秘書行

-----------------------

高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20691號

--------------

原告人 施美敬
被告人 源興廠有限公司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1999年7月26日

判決日期:1999年7月26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

三宗訴訟

1. 原告人施美敬女仕分別對不同的被告人提出三宗訴訟。

2. 在HCMP 6699/98案中,她要求孖士打律師行邱泰年先生呈遞一份鉅明有限公司股份分配及股東協議文件。

3. 在HCMP 7006/98案中,她要求邱泰年邱泰樑石志成會計師行石志成秘書公司,呈遞關於源興廠有限公司("源興廠")和有關公司的核數報告。

4. 在HCA 20691/98案中,她向源興廠追索董事籌金及工資。

5. 這件案的背景是原告人和兩位先生是源興廠的股東和董事。原告人是屬於小數股東。雙方對源興廠的運作發生紛爭。

法庭命令

6. 在HCMP 6699/98案中,鍾士聆案官應先生的申請取消了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現提出上訴。

7. 在HCMP 7006/98案中,關聆案官取消了原告人對石志成會計師行秘書公司的申索,原告人亦提出上訴。

8. 原告人對聆案官在1999年4月1日的決定及聆案官在1999年5月4日的決定亦提出上訴。

取消申索

9. 因為這次主要的上訴是關於取消原告人的申索,本席現先處理這一事項。

10. 在HCMP 6699/98案中,先生指在這案件展開之後,他已向原告人提供她所要求的文件。該份是英文文件,由孖士打律師行擬定。但各方均沒有簽署,及沒有執行文件的內容。孖士打律師行亦確認他們曾經擬定過這份文件,及後來的指示是不需要繼續處理這宗事項。

11. 原告人指她要求的文件是中文版本,內容與提供的文件不乎。鍾士聆案官指原告人的訴訟一定會失敗,故把她的申索取消。

12. 在HCMP 7006/98案件中,石志成會計師行秘書公司指出他們的責任只是向源興廠提供文件,而對源興廠的股東卻沒有這些責任。原告人並要求他們解釋這些文件。石指出他們根本不可能履行這項要求。

呈遞文件訴訟

13. 本席對這些陳詞,不需要作出任何判決,因為這兩宗案件涉及一個更基本的課題。在這兩案中,原告人只是要求對方呈遞文件。一般而言,原告人是不可以只為要求對方披露或呈遞文件,而展開訴訟。每一件訴訟都需要有一個訴訟因由,例如違反合約、疏忽等等。除非有特別的法律准許,否則是不可以只為要求對方提供文件而展開訴訟。在一般案件之中,正式展開訴訟之後,雙方都需要交換文件。雙方亦可要求法庭命令第三者在審訊期間,向法庭提交與案件有關的文件,或出庭作證。

14. 例外的情形則如下:

1) 在傷亡案件之中,原告人可在訴訟前要求對該案件可能有關連的人仕披露文件。原告人亦可在傷亡案件展開之後,要求非涉案人仕提供文件。

2) 原告人可以要求非涉案人仕,提供某些對原告人作出錯誤行為的人仕的真正身分。

3) 為了協助執行判決,原告人可以要求對方披露他的資產,又在特殊情形之下,要求法庭發出命令,保存某些文件。這種命令稱為Anton Piller Order。

上述情形可以參閱Paragraphs 24/0/4 to 24/0/11, Supreme Court Practice 1999

15. 但這些例外的情形並不適用在這兩宗案件上。這兩宗訴訟的唯一目的,是要求對方提供文件,除此之外,這兩宗案件根本沒有一個基本的訴訟因由,故此訴訟最終只會失敗。所以,這兩宗案件被聆案官取消是正確的決定。

逾期上訴

16. 至於對潘聆案官及陸聆案官的上訴,原告人已經過了法定的5天上訴期,因此原告人所提出的實質申請是准許她逾期上訴。

17. 在HCMP 6699/98及HCMP 7006/98案件之中,聆案官在1999年2月5日就有關雙方交換誓章的時間表頒發了命令。原告人履行了這個命令。她指出石敬成會計師行沒有履行命令,因此她在這兩宗案件中都發出了傳票,要求潘聆案官處理。潘聆案官把她的傳票取消。原告人繼而再發出另外一張傳票,要求聆案官處理這事件,陸聆案官亦把傳票取消。

18. 在HCA 20691/98案中,被告人申請簡易程序去處理某個課題。原告人在一次聆訊之中缺席。她接着發出傳票,要求陸聆案官處理這個問題,而陸聆案官則把這張傳票取消。

19. 原告人沒有在傳票內清楚列出要求,可能由於原告人是一名普通巿民,不了解法庭程序。她發出這些傳票是認為它們會處理她本身案件。但當時因為刪除她的訴訟及簡易程序的兩個申請都被押後,所以在聆案官面前根本沒有一個實質的申請。因此這兩位聆案官取消原告人的傳票是適當的做法。

20. 在此情形之下,本席不應再批准原告人提出逾期上訴。

原告人應該尋求法律意見

21. 如果原告人和其他股東對這間公司確實是有紛爭,她應該採取一些針對該公司的訴訟,例如申請公司清盤等。這些事項她應尋求法律意見來解決問題。

原告申請駁回

22. 在這三件案件中,本席認為聆案官的命令絕對正確,因此駁回原告人在HCMP 6699/98及HCMP 7006/98的上訴,並拒絕她對三宗案件申請准許逾期上訴。

[聆訊訟費]

24. 原告人應付各被告人在這次聆訊的對訟當事人基準的訟費。

(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席
被告人: HCMP6699/98
第一被告人由林亦淙先生代表
第二被告人由司力達律師樓Toby Gibson先生代表
HCMP7006/98
第一及第二被告由司力達律師樓Toby Gibson先生代表
第三及第四被告由韓潤燊律師樓轉聘王鳴峰先生代表
HCA20691
被告人由司力達律師樓Toby Gibson先生代表

上訴法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請参閱CACV231/1999 日期: 1999年11月11日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7006/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