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鎮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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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申請人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即俗稱爆竊罪,罪名成立。法官判申請人入獄2年10個月,申請人現在提出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Case No.CACC 42/199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042/1998

CACC 42/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8年第42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1997年第1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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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申請人 王鎮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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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1998年8月19日

宣判日期: 199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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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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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申請人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即俗稱爆竊罪,罪名成立。法官判申請人入獄2年10個月,申請人現在提出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 申請人案發時乘事主在屋邨內的室外浴室中沐浴時,潛入事主的單位內偷取事主的財物,被事主發現後逃走。財物於逃跑時被棄置在路旁,最後申請人被截獲。申請人現年36歲,已婚,太太及子女在內地生活。申請人被拘捕前曾當散工,月入四五千元,是家庭經濟唯一的支柱。不過申請人多次觸犯刑事罪案,前後共11次,並有多次和不誠實的罪案有關,有兩次更和現在的控罪相同。

3. 法官考慮了申請人的家庭背景,根據上訴庭的指引,以3年為量刑的起點。鑑於失物已被尋回,事主並無損失,因此判申請人入獄2年10個月。

4. 在庭上,申請人重覆提出他的家庭背景,他是在國內的太太及子女的唯一支柱,對於他所犯的罪已感到後悔,至於以前的案底,最後一次犯事已是三年多的事情,因此要求法庭輕判。我們認為申請人屢次觸犯同樣的罪行,雖然上次已是多年前的事,但是明顯地申請人並沒有任何悔意。而且本案在區域法院聆訊的時候,申請人並不認罪,是經過審訊過程後才被法官裁定有罪。這種態度與申請人今天對本庭說感到後悔不符,並沒有証據顯示申請人對他所做的事情產生後悔之意。

5. 法官採用3年為判刑起點是根據上訴庭的指引,並沒有在原則上犯了錯誤。而且法官已給予申請人2個月的折扣,本庭認為申請人的判刑並無不妥之處,因此必須駁回上訴申請。

(陳兆愷) (梁紹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申請人 : 並無律師代表

上訴答辯人 : 由黃惠沖(高級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