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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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黃家駿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干犯了一項搶劫罪名,被判監禁5年半。現上訴人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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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395/1999 CACC395/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刑事上訴編號1999年第39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編號418/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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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0年5月31日 宣判日期:2000年8月3日 --------------- 判 案 書 --------------- 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黃家駿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干犯了一項搶劫罪名,被判監禁5年半。現上訴人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 案情顯示在去年4月12日深夜,申請人夥同另外兩名男子,在九龍城賈炳達道近聯合道,劫去一名姓陳的男子現金250元及其他財物。審訊時,申請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証人。原審法官接納了申請人在被警員拘捕時,曾經向該警員承認了搶劫的事實,基於此點,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3. 申請人原先申請要求推翻定罪裁決和要求減刑,在今天聆訊時,申請人通知本庭不擬進行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原判,因此,本庭只需要處理申請人要求減刑的申請。 4. 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根據受害人陳先生的証供,案發當晚他行經賈炳達道近聯合道一條小巷時,被兩名匪徒截停,跟著有第三名匪徒出現,其中一人用水果刀指著受害人的頸部,並在他身上掠去控罪書上列出的財物。匪徒逃走時,受害人從後追趕,並大聲呼叫。當時,剛有數名軍裝警員巡經該處,立即加入追截。其後在現塲附近拘捕了三名男子,其中一人便是本案的上訴申請人。申請人被拘捕後,警員在他身上搜獲一個白色的口罩。隨後在警誡下,他向警員承認了打劫只是為了「搵錢啫」,並要求警員給予他一次機會。 5. 在判刑前,法官閱覽了勞役中心及教導所報告,經考慮後,法官認為不適合判申請人入勞役中心或教導所。申請人現年20歲,在此以前有一項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刑事紀錄。 6. 根據判刑時的錄音謄本,法官在她的簡單判刑理由中,有以下的說法:
從上文看來,法官先指出申請人可判以5年監禁,但其後在頒令時,卻用了5年半的刑期。12天後,在8月2日,申請人和控辯雙方代表大律師應法官邀請重新出庭。法官在庭上指出在判刑當日,她認為本案的恰當刑期是5年,並不是她當日所判的5年半。錄音謄本顯示:
當時法官正確地指出因為刑罰已早在7月20日宣判,她是沒有權更改已判的刑期。為了不想因她個人的失誤,而引致申請人需要多受6個月的刑期,她建議申請人應該向上訴庭申請要求減刑。 7. 申請人今天的原備上訴理由就是因為原審法官認為恰當的刑期是5年監禁,但在宣判刑期時,她錯誤地說了為5年6個月,因此,刑期不是法官的原意,同時也是過重。就此,代表答辯人的副首席政府律師公平地指出5年監禁,是正確和合適的刑期,亦同時反影原審法官本來的意思,因此,答辯人不反對上訴人應該獲減刑6個月。 8. 本庭三位法官一致認為即使刑期是5年6個月,根據巫廣生案中判刑指引,亦不是過重,因為本案行劫時涉及使用利器,受害人亦因此而受傷。本庭唯一需要考慮的事項,是如何處理原審法官錯誤地說了5年6個月的問題。 9. 本庭認為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謹慎行事。此次事件帶來的問題,雖然是無心之失,但亦花去了法庭的人力、物力和納稅人的金錢。本庭又認為當日控辯雙方的代表律師,如果能夠立時提出向法庭澄清刑期的話,問題亦不應發生。 10. 本庭重申,即使申請人被判5年半監禁,這個刑期在本案的背景和嚴重性下,絕非過重。但基於原審法官曾向申請人表示她的原意只是判5年監禁,並承認了她因為犯錯而說成了是5年半,為免申請人感覺法官對他不公平,因此本庭基於這一項特別原因,批准是次申請,並即時對該項申請作出處理。 11. 本庭裁定上訴人申請要求減刑得直,並將刑期由5年6個月減為5年。
答辯人:由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自明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