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05061/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原告人在2000年5月22日向被告人發出本案的「傳訊令狀」,向被告人索償。被告人在2000年6月1日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按《高等法院規則》第18令第19(1)條,將原告人的「索償聲請書」剔除,以及頒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該傳票在2000年9月21日由何志賢聆案官審理。聆案官頒令將「索償聲請書」剔除和原告人須付被告人該次申請的訟費,以港幣2,000元計。原告人不服該判令,即日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