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004/200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於1999年12月23日,上訴許可申請人周東勝(即本案的第二被告)在區域法院被控一項販運他人進入香港罪(即第一項控罪);兩項控制另一人而目的在於使該人賣淫罪(即第三項及第四項控罪);三項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罪(即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控罪);三項管有偽造旅行証件罪(即第八項、第九項及第十項控罪)。九項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潘敏琦法官判上訴許可申請人共入獄4年,上訴許可申請人現要求准許他上訴推翻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