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訴 林偉誠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D 33/2000 on BabelCite. This HCSD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December 2000.
1. 兩名申請人林偉誠先生和黃肖芳女士是夫婦關係。在1999年4月28日,他們向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擔保書,為債權人對滿通地產有限公司(簡稱「滿通」)的借貸作擔保,擔保金額的上限是HK$3,800,000.00。債權人在2000年3月29日向兩名申請人提出訴訟,案件編號是高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3370號,追討他們為滿通擔保的債項,金額是HK$3,710,188.42。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HCSD000033/2000 HCSD 3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請求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2000年第32號 ____________
HCSD 33/2000 請求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2000年第3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關淑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0年12月1日 判決日期 : 2000年12月1日 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 1. 兩名申請人林偉誠先生和黃肖芳女士是夫婦關係。在1999年4月28日,他們向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擔保書,為債權人對滿通地產有限公司(簡稱「滿通」)的借貸作擔保,擔保金額的上限是HK$3,800,000.00。債權人在2000年3月29日向兩名申請人提出訴訟,案件編號是高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3370號,追討他們為滿通擔保的債項,金額是HK$3,710,188.42。 2. 由於兩名申請人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債權人在今年5月12日獲得了得直的判決。林先生曾向當時的署理司法常務官申請,要求撤銷得直判決,他的申請在9月15日被拒絕。黃女士也向司法常務官作出同樣的申請,她的申請在11月9日被拒絕。林先生和黃女士就司法常務官的判決先後提出上訴。在11月2日,本席駁回了林先生的上訴。黃女士的上訴則將在12月12日聆訊。 3. 在2000年6月8日,債權人向兩名申請人發出了兩份法定要求償債書,追討得直判決裁定需要支付的本金、利息和固定的訟費,合共HK$3,808,154.21。兩名申請人在7月13日收到償債書。他們在7月26日作出申請,要求法庭下令廢除償債書,因為他們對債權人有一項為數HK$5,000,000.00的反申索,足以抵銷償債書的欠款。 4. 在今天的聆訊,黃女士並沒有出席。她在昨天傳真了一封信給法庭,解釋因為母親突然生病,所以今天並未能出席,並要求法庭把她的申請延期聆訊。本席考慮過黃女士遞交法庭支持她這項申請的兩份誓章,與林先生遞交法庭的誓章完全相同。本席今天也向林先生詢問,他表示黃女士申請的理由,與他的理由完全一樣。在這情況下,本席拒絕黃女士延期的要求,今天一併處理黃女士及林先生的申請。 5. 兩名申請人的反申索理據,可簡述如下。 6. 兩名申請人都是滿通的董事及股東。林先生又是鴻運高有限公司(簡稱「鴻運高」)的大股東,兩人也是鴻運高的董事。在1998年5月28日,債權人同意給滿通備用透支額HK$4,500,000.00,借貸的條件在債權人給滿通的信列出。在1998年10月14日,據申請人指稱,債權人在沒有通知兩名申請人的情況下,把透支額削減了HK$700,000.00。此舉令兩名申請人失去預算,無法在預定日期內向國內某單位支付一項投資的首期費用,且遭該單位沒收已付的前期費。申請人遂喪失了在該投資可獲的收益,據申請人的保守估計,一年的收益,可達人民幣4,000,000.00元。申請人擬向債權人追討該金額作賠償。 7. 本席需要考慮這項反申索有沒有法理基礎。假定債權人真的是違反了和滿通的協議,沒有給予高達HK$4,500,000.00的透支額,只有滿通才可向債權人追討違約所導致的損失。兩名申請人和債權人並無合約關係,假使他們真的蒙受損失,也不能因債權人對滿通違約,以他們的個人名義向債權人作法律追討。 8. 再者,本席不認為申請人有足夠或表面的証據,來支持他們的指稱,債權人減低透支額是違反了和滿通的協議。債權人在1998年5月28日致滿通的信,有明確指出給予滿通HK$4,500,000.00的透支額,受制於債權人對客戶慣常的權利,客戶須應債權人的要求即時還款,及債權人可定期檢討透支額。在這之前,於1995年5月9日,滿通曾簽署一份透支借貸的承諾書,確認債權人有權在任何時候,一經通知滿通,可即時削減、調整或取銷透支借貸。 9. 根據債權人貸款部高級職員Kwan King Fat Kaiser的誓章,債權人在1998年10月13日與林先生會面,通知他債權人擬削減滿通的透支額,減低的金額是HK$2,000,000.00。林先生當時要求債權人不要削減透支額。之後,債權人再檢討滿通的借貸,決定在透支額減低HK$700,000.00, 並且在10月13日下午,由一位職員Wu Chi Shing電話通知林先生這決定。債權人在翌日即10月14日,以書面通知滿通其透支額已從HK$4,500,000.00減為HK$3,800,000.00,即日生效。林先生承認他在10月16日收到這信件。 10. 在林先生遞交法庭的誓章,他指稱債權人在削減透支額前,沒有預先通知他,本席對此甚表懷疑。撇開法理依據,本席也不認為兩名申請人有充份的証據,去支持這項反申索。 11. 至於另一項反申索,是基於債權人在1999年8月,運用鴻運高變賣抵押物業所得其中HK$300,000.00的款項,去清還滿通部份的欠債。兩名申請人指此舉未經他們的同意,也導致他們喪失了在內地的投資項目將會獲取近HK$1,000,000.00的利益。 12. 本席認為這項反申索,也欠缺法理依據,因為假若債權人有違約行為,只有鴻運高才可提出訴訟,而並非兩名申請人。再者,鴻運高在1999年6月23日向債權人簽署了一份指示,同意把物業售價其中HK$300,000.00撥入滿通的銀行戶口。這個反申索,証據上也不能成立。 13. 由於兩名申請人並沒合理或表面上有法理依據的反申索,也不能提出符合《破產規則》(第6A章)第48(5)條的其他理由,本席遂拒絕他們要求廢除法定要求償債書的申請,並且准許債權人即時送達破產呈請書予兩名申請人。 14. 本席現在聽取與訟雙方對這申請的訟費的陳詞。
HCSD 32/2000申請人黃肖芳女士,缺席 HCSD 33/2000申請人林偉誠先生,親自出席 債權人由顧愷仁律師事務所許漢華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