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075/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y 2004.
1. 原告人是被告人的兄長,被告人是妹妹。原告人進行此訴訟向被告人申索HK$199,000。原告人曾在清遠巿清城區人民法院("清城法院")向被告人追討這款項,清城法院在2002 年5 月18 日頒報判決書,要被告人繳付這筆款項給原告人。被告人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廣東省清遠巿中級人民法院("清遠中院"),但上訴在2002 年9 月11 日被駁回。她再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該法院指示清遠中院重新考慮該案。清遠中院重新考慮該案(但沒有進一步聆訊)後,在2002 年12 月28 日致函被告人,駁回她的再次上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不考慮對這個判決作任何抗訴。因此,就在香港執行這個判決而言,這個判決是最終和不可推翻的。原告人現在要求本庭執行清城法院的判決。被告人反對原告人的申請,反對的理由是指原告人是以欺詐方法得到這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