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柏堅及另一人 訴 Cheung Tat Chiu & Another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370/2003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是馬鞍山富寶花園十座一樓B室(“1B室”)的業主;答辯人是富寶花園十座二樓B(“2B室”)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答辯人賠償1B室的浴室地板瓷磚及天花的維修費,款額為9,100元。答辯人提出反申索的申請,要求申請人賠償因曾被1B室因非法及疏忽裝修,而需要改為明喉的工程費用約4,800元,而2B室木地板因受水濕,而需將木板部份更換及善後之處理,全屋打臘等工作約需5,500元,兩項工程合共10,300元(4,800元+ 5,500元)。

Case No.LDBM 370/2003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BM000370/2003

LDBM 37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3年第370號

鄭柏堅 第一申請人
黃寶玲 第二申請人
Cheung Tat Chiu, Jimmy 第一答辯人
Cheung Tat Leung, William 第二答辯人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2004年3月5日及4月2日

宣判日期: 2004年5月25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馬鞍山富寶花園十座一樓B室(“1B室”)的業主;答辯人是富寶花園十座二樓B(“2B室”)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答辯人賠償1B室的浴室地板瓷磚及天花的維修費,款額為9,100元。答辯人提出反申索的申請,要求申請人賠償因曾被1B室因非法及疏忽裝修,而需要改為明喉的工程費用約4,800元,而2B室木地板因受水濕,而需將木板部份更換及善後之處理,全屋打臘等工作約需5,500元,兩項工程合共10,300元(4,800元+ 5,500元)。

2.2001年10月3日, 申請人購入並入住1B室,當時1B室的天花並無任何滲水跡象。2002年12月25日,第一申請人發現浴室的天花滲水。他於是要求保安員及第二答辯人跟進有關之事。2002年12月27日,管理處的職員發現2B單位的浴室浴缸改建為企缸,而熱水爐的入牆部份有水痕。2003年1月3日,管理處職員發現2B單位外牆亦有水漬。

3.2003年1月21日,答辯人發現3B室浴室外牆有滲水現象,並表示需了解3B外牆滲漏是否與2B室地板發黑,以及與1B室浴室天花漏水有關。2003年1月22日,管理處職員到3B室視察,發現其單位熱水爐之冷、熱水喉均有滲水現象。其後3B室關上食水喉閘制,其外牆呈乾現象,但1B室的滲水情況則未有因此而改善。2003年2月17日,第一申請人發現1B室浴室天花滲水位置的批盪脫落。

4.2003年3月19日,管理處職員到2B室觀察,發現其熱水爐對下之熱水喉,不論是否關上,亦間歇性漏水, 隨後管理處職員再次重開2B室的熱水喉閘制,然後立即到1B室觀察,他們發現1B室浴室天花批盪只有微濕情況,惟在十分鐘後,1B室浴室天花出現滴水情況。故管理處判斷2B室熱水喉有滲漏問題。而此時3B室之水喉已維修妥當,故1B室的漏水問題與2B室之熱水喉滲漏有直接關係。

5.証物A附件2第12至19張照片顯示2B室熱水喉滲水引致外牆發白之處。

6.就2003年3月19日發生之事,第二答辯人說,“管理處蔡生及吳生在2B開熱水掣後與本人到1B,揭開部份假天花後,見有水珠掛在天 花。

7.申請人指出,在2003年3月10日,管理處職員知道他3B室已完成維修。答辯人指稱於2003年3月10日,蔡生來電,3B之維修已完成,但因有天雨過幾天才測試。答辯人沒有提出証據証明3B的維修有任何不 妥。

8.2003年3月19日的証據顯示,在2B的熱水喉的閘掣重開後,1B浴室天花在10分鍾後出現滴水的情況,這明顯是因為2B室的熱水喉重開後的原故。

9.申請人的証物A1顯示1B浴室天花水珠的位置,証物A2顯示2B室牆外水漬的位置。牆外水漬是由於水管滲水而形成。牆外水漬大約是在1B浴室天花水珠之上。答辯人沒有提供証據証明3B室的喉管在維修後滲 水,因此1B浴室天花的水珠是與3B喉管無關,而是因為2B的喉管滲水而形成的,因此本席裁定1B室遭受的損失,是由於2B室的喉管滲水而引致,因此本席判令申請人的申請得直。。兩名答辯人須於14天內支付兩名申請人9,100元。

反申索

10.答辯人指稱於1997年12月1B室的業主,因拆厨房而弄穿2B室的地台及弄斷2B的食水喉。

11.兩名申請人是於2001年購入1B室的,因此在1997年他不是1B室的業主,答辯人指1B室現時的業主需承担其購入之物業之利益連責任。

12.有關此申索, 答辯人呈遞照片副本(証物R1)作為証據。R1的下圖寫有“喉管”二字,但本席憑肉眼未能確定這是否“喉管”,在R1答辯人寫下“水喉外露斷裂清楚可見!”。本席完全不同意這照片副本顯示此 點。 “喉管”二字箭咀所指之處是一點白色的東西, 本席不知道那是甚麼東西。除了這照片影印本外,答辯人提供管理處的記錄, 該記錄與本案有關的部份後如下:-

“........另1001B鑽穿天花頂食水喉影相存証。”

13.答辯人沒有傳召知道有關事件的人作証, 但本席需要知道更多詳細的証據才可作出準確的判斷, 因此本席對該記錄不予以重視。答辯人的証據薄弱, 不能支持答辯人的反申索。

14.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撤銷答辯人的反申索。

周兆熊法官
土地審裁處

第一申請人:親自應訊。

第二申請人:由第一申請人代表。

第一答辯人:由第二答辯人代表。

第二答辯人: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