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蘇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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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68/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ul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68/2004

HCMA 16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6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3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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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蘇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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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7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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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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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控方第一證人、第二證人和第三證人,在事發時是一間週刊的記者,因為採訪一宗懷疑旅客受騙購買冒牌手錶的事件,到達該店舖位於崇安街陽光廣場外作採訪。在事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看見兩位旅客從該店舖出來,身邊有一名導遊,即被告人,他們準備登上旅遊巴士,當該兩名遊客上車後,控方第一證人嘗試跟隨他們上車,但在閘口被被告人阻止。

3.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和被告人爭議期間,控方第三證人突然衝上車想向該兩名遊客採訪。被告人見狀,立即衝上車,驅趕控方第三證人下車及阻止他採訪。當時,被告人及控方第三證人發生衝撞及糾纏,控方第二證人被被告人拉下車。下車之後,控方第二證人被兩至三人毆打,行兇者包括被告人在內,他被這三人拳打腳踢,打至他跪在地上,用手擋著襲擊。當時,控方第二證人說有高呼他是記者,不要毆打他。最後控方第三證人到場,控方第二證人指示控方第三證人拍下他受傷的照片和拍攝被告人的照片。但被告人突然衝向控方第三證人,搶奪他的攝影機及毆打控方第三證人。期間有另一名男子協助被告人搶奪控方第二證人的攝影機,但最終都不成功及停了手。稍後,控方第一證人在旅遊巴士旁邊,向在旅遊巴士上的旅客顯示一幅有些資料的紙張。被告人當時衝上前嘗試搶奪該紙張,在爭執期間,被告人掌摑了控方第一證人的面部,令控方第一證人失去重心撞向一條柱。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攔止,期間被告人看見控方第二證人正拍攝剛才的情景,他再衝向控方第二證人,並高呼其他人協助搶奪控方第二證人的攝影機,不久警員到場。

4.控方第二證人在證供上亦有指出,當他在店舖內步出門口時,他看見控方第三證人企在旅遊巴士旁邊,衣服被撕破,頸部及胸部亦受傷。當時控方第三證人叫他拍攝被告人的容貌,於是控方第二證人舉起相機,準備拍攝被告人的容貌,但被告人叫「唔好影,搶機及掟爛佢」等說話。與此同時,被告人衝向他,但當時被告人被控方第三證人攔阻,但仍不成功,控方證人突然被一名男子從後邊箍著頸,想搶他的攝影機,此時,被告人突然衝到證人前方,用拳頭毆打證人的頭部接近太陽穴的位置。當時該名箍頸的男子,繼續動作,箍著證人的頸及嘗試搶他的攝影機。證人最終被襲擊至跪在地上,他的後腦亦被人拳擊。稍後,控方第二證人亦看見控方第一證人舉起一張紙,她亦見到被告人突然轉向控方第一證人衝向她嘗試搶去這張紙。她亦見到被告人曾經起腳嘗試踢向控方第一證人,但控方第一證人成功閃避。期間被告人掌摑控方第一證人的臉,令控方第一證人失去平衡,撞向一條柱。控方第三證人高呼「唔係女人都打?」,他們才停止。控方第二證人再次想攝影被告人的動作,但被告人見狀再次衝向這位證人,但被控方第三證人阻止,不久警員到場。

5.控方第三證人講述當日在店舖出來後,看見被告人和控方第一證人在旅遊巴士的車門位置,被告人捉著控方第一證人的手臂,證人於是上前,在他們交談之後,控方第三證人衝上旅遊巴士,當時以普通話嘗試與旅遊巴士內的乘客談話,但被告人衝上來拉他下車,當時雙方亦有發生爭執及角力。在拉了他下車後,被告人箍著證人的頸,證人的腹部隨即在前方被其他人拳打,但看不到行兇者的容貌。不久襲擊停止,證人站起來,當時被告人再用粗言穢語辱罵控方第三證人,指責他「搞他的飯碗」,隨即被告人再次用手箍著證人的頸,在旁的兩個人亦上前協助,將證人摔在地上。

6.當時控方第三證人叫控方第二證人進行拍攝,被告人突然衝向控方第二證人,想阻止控方第二證人拍攝。當時被告人拳擊控方第二證人,他亦看見被告人掌摑控方第一證人的臉,最後控方傳召控方第四證人,他是稍後到場調查的警員,他驅捕被告人在公眾地方打交罪名,在警誡下,被告人表示控方第三證人衝上旅遊車,伏在一個旅客處,他以為是小偷,所以就驅趕他下車,但被對方拳打心口及撕破他的衫,對方不肯下車,所以發生推撞,下車後就報警。當時被告人亦有向警員展示他的胸口有紅印及撕破的衫。

7.控方第五證人亦是另外一位警員,在現場向控方第三證人宣佈拘捕,亦是同樣告他在公眾地方打架。在拘捕之前,控方第三證人已經向他表示頭暈。這就是控方的證供。

8.控方舉證完畢後,被告人選擇作證,他承認他當日是帶領遊客作導遊,他們到了一間錶行購物之後返回旅遊車,他突然被控方第一證人從後推撞,控方第一證人不單止無顯示他的身分,反而表示要登上該旅遊巴士,當時被告人與控方第一證人傾談,他留意到控方第三證人強行登上旅遊巴士。控方第三證人接觸車上的一對夫婦,以本地話向他們表示他們剛才所購買的手錶是假貨,當時被告人問控方第三證人他是什麼身分,但控方第三證人一直沒有提供這資料。當時控方第三證人伸手向該對夫婦擺放手錶的位置,於是被告人捉著控方第三證人的膊頭,驅趕他下車,但控方第三證人轉身襲擊他,繼而兩人發生推撞,最後被告人成功將控方第三證人拉下車,但被告人跌在車外,當被告人想轉身返回車上,他的上衣被控方第三證人拉著。當時控方第三證人向控方第一證人發出指令,傳召某人到場。被告人當時十分驚恐,便問對方是否想搶奪遊客財物,他們沒有回應,亦沒有表明身分。控方第三證人一直拉著被告人的上衣,引致他的恤衫也被扯破。其後,司機即辯方證人前來分隔他們,但控方第三證人突然衝前踢他,控方第三證人亦有恐嚇被告人。被告人看見控方第二證人拿著相機拍攝。當時被告人說他好驚和叫他不要拍攝,他擔心被對方拍下容貌後,害怕被人尋仇。因此才發生這個糾纏。在這情況下,他可能意外地拍攝了控方第一證人。稍後警員到場,他給警員看他胸口的傷勢。

9.被告人作完口供後,便傳召另外一位辯方證人,這是旅遊巴士的司機,這位證人只說被告人趕控方第三證人下車,便發生推撞,他便上前協助分隔被告人和控方第三證人,雙方也表示會報警,接著林先生返回他的車位,稍後便看見被告人及控方第三證人再次攬著一起,他看見有人拍攝,控方第三證人拉著被告人防止他衝向拍照者。

10.辯方舉證完畢後,裁判法官在分析了各控方證人口供之後,他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亦留意證人的口供分別之處,但在關鍵點上是一致的。

11.裁判法官亦分析被告人的證供,被告人所說的並非真話,被告人的版本好難令人置信。裁判法官亦考慮辯方証人的口供即林先生的口供,他亦認為不是真話,因為不合情理,最終定了上訴人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12.楊大律師是代表上訴人提出上訴,楊大律師最注要的上訴理由是裁判法官是錯誤地沒有考慮在旅遊巴士內所發生的事項,所以沒有全面考慮所有證供,而令致這定罪不公平。

13.明顯地,控方所告被告人的三項罪行是被告人在落車後,襲擊這三位證人的情況。楊大律師亦有說當時被告人的行為是出於自衛,因為他是想保護旅遊巴士上的乘客的安全,而被告人是有權趕這些證人下車。

14.本席認為當時在車上發生的事項,雖然被告人是可能有責任保護車上的人士,但當三位控方證人在地上後,被告人已經沒有這權利繼續用暴力來對待這三位控方證人,因為這時沒有對乘客構成危險。明顯地,裁判法官在考慮這些證供後,完全不相信辯方的證據,在他考慮控方證據和證供時,裁判法官亦好公正地認為這三位證人的傷勢報告幫助不到他的決定究竟當時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襲擊證人。最終裁判法官認為要看證人的口供可否支持這三項控罪。裁判法官最後相信各控方證人作的口供,明顯各控方證人的口供指上訴人在旅遊巴士外是蓄意地與其他人襲擊控方證人,無可否認,被告人撑摑那位女記者,他當時的行為不是出於自衞。當裁判法官相信各控方證人的口供為事實時,他是有充分的證據來支持他定上訴人入罪。

15.至於,楊大律師另外一個上訴理由說究竟裁判法官是否需要考慮被告人的傷勢和他的恤衫被扯破,是可以支持他當時可能有錯覺認為他自己被襲擊,本席只可說在這證供上,在地上已經沒有自衞的成分出現。根據各控方證人所說,當時被告人與其他人蓄意襲擊這幾位記者的。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情況下,無須再深切考慮究竟有否在法律上被告人有 "mistake of fact" 即錯覺。

16.至於話裁判法官沒有解釋點解被告人有傷勢,其實以當時有拉扯踫撞的情況下,可能被告人的傷勢而引致。其實,當被告人的大律師陳詞時已經指出這一點,邀請法庭考慮關於被告人的傷勢。上訴庭亦說了多遍,裁判法官不一定要每樣東西也說出來,他只需說出案件的重點。本席認為被告人的大律師已經提及過,本席相信裁判法官亦有考慮過,但裁判法官最終不相信被告人的版本,因此他無須再進一步說出點解被告人的傷勢究竟怎發生。

17.本席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這案件明顯是在於裁判法官在事實方面作出的決定,正如本席所說這三名控方證人的口供是足夠指證上訴人的確襲擊這三位而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他們身體傷害是可以看他們的醫療報告證明出來。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上訴人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8.答辯人申請訟費,在這考慮訟費時,本席要作出一個衡量,究竟這上訴是否完全沒有足夠理由,在這情況下,本席亦要考慮如果判這個訟費,是否會防止一個認為定罪是不公平的人士作出他的上訴。

19.本席考慮這案件關於告被告人在車外襲擊三位記者,當時三位記者已經下了車。在控方案情透露,當時被告人與其他人襲擊這三位受害人,不單止如此,被告人還意圖搶奪他們的攝影機來防止他們的工作,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判了被告人入罪,上訴時楊大律師替他們上訴是集中說被告人是有自衞的理由,但自衞的理由是基於在車上他想保護車上的乘客和乘客的利益,而因為他作為一位導遊應該可以防止其他人上這架旅遊巴士的,但這是一個錯誤的理由,因當時的定罪是在車外發生的事項,很難說是車上發生的情形可以拉到車外,如果他們雙方由車內糾纏到車外,而襲擊在那時發生的,這樣楊大律師可能有一個可以爭取為上訴理由,但是被告人已經成功地趕走這幾位記者下車。之後,是蓄意毆打這幾位記者,所以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這上訴的理由是沒有說服性,因此本席認為應該給予答辯人今日上訴的訟費,如果雙方不同意便給聆案官審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趙資權律師行轉聘楊若全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