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184/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施鈺蝶被控兩項罪名。第一項是"經營賣淫場所",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9(1)(a)條;及另一項"管理沒有牌照按摩院",違反香港法例第266章《按摩院條例》第4(1)及4(3)條。上訴人否認控罪。裁判官在審訊後判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並分別判處6個月的監禁,但緩刑18個月與及2,000元的罰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向原訟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