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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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駕駛他的私家車速度為每小時129公哩超過該道路現行的80公哩的限制。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1(1)(a)條。上訴人當時是認罪,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指出本案有特別理由可以轄免停牌,但在裁判法官考慮之後認為沒有特別理由轄免停牌,而判上訴人罰款$1,500及取銷他的駕駛資格6個月。上訴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45/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45/2004

HCMA 34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45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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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劉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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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5月19日

裁決日期:20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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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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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駕駛他的私家車速度為每小時129公哩超過該道路現行的80公哩的限制。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1(1)(a)條。上訴人當時是認罪,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指出本案有特別理由可以轄免停牌,但在裁判法官考慮之後認為沒有特別理由轄免停牌,而判上訴人罰款$1,500及取銷他的駕駛資格6個月。上訴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在上訴時,吳大律師集中於上訴關於停牌的一方面。裁判法官在他聽取了辯方的申請之後,似乎是接納了辯方所提出的在事發較早前被告人在接了太太的電話,說他父親在家中的氣管收縮及氣胸,當時在家中除了被告人的父親之外,還有他的母親和太太。而被告人的母親在較早前曾做過手術,不可以照顧他的父親。他的太太雖然當時是在家中,但對他父親所服的藥是不太熟悉。在這情況之下,上訴人是須要趕回家的。

3.吳大律師亦有提及當日被告人的父親無需入院。直至12月3日,他的父親因再病發而須要入院。這點吳大律師亦有提及,而裁判法官亦有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的上訴終卷第7頁,最後的一段亦有提及的是,案發地點再過少許,車速限制已提升至100公里。此外,當時路面上應該好少車行。

4.裁判法官在他作出的分析後,認為吳大律師所提的原因,並不構成一個特別理由,因此裁判法官沒有使用他的酌情權,而停了上訴人的牌。在上訴聆訊時,吳大律師指出在裁判法官考慮案例時,錯誤地理解了一件案,見DPP v. Waller [1989] R.T.R. 112。在這一方面,代表答辯人的高律師亦承認當時所採納的英文字句即是“there are no special reasons if the emergency could have been met by means other than driving”是沒有在DPP v. Waller的判詞內。

5.本席認為在審訊時,如果在律師陳詞中,裁判法官有案例在手,一個好的做法是,告之雙方的律師關於這個案例,而被雙方律師有機會作出的陳詞關於這些案例。當然在這案件,本席不知道究竟裁判法官是在律師陳詞之後才發現這些案例,還是當律師在陳詞時已經有這些案例在手。但根據騰本,明顯地察覺到裁判法官在辯方大律師陳詞之後,不久便作出他的判詞。他在判詞中亦有提及英國的案例。在總總情況之下,一個比較適當的做法是裁判法官應該諮詢雙方律師應否作出一些陳詞關於這些案件。但裁判法官沒有這樣做,亦不可以令到上訴得直,而是法庭要視乎全部的程序。

6.裁判法官在考慮DPP v. Waller 時,本席同意他是錯誤理解了Waller的定義。最主要的是Waller是關於一個駕駛者,因為他要幫助一位朋友而需要駕駛車輛,當時他在家中飲了酒,而要駕駛車到餐廳接他的朋友離開餐廳。之後由餐廳接他的朋友離開後,在道路上被截停。本席同意吳大律師所指這一案件其實是分二段,法庭沒提到駕駛者Waller由家駕駛到餐廳出錯,或是不成於一個特別理由。法庭是指當他到達餐廳直至見到他的朋友之後,離開餐廳那段路,已經沒有一個特別理由,堂時不須要駕車離開餐廳,他可以用其他的方法來處置他的朋友。當然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似乎沒有詳細地考慮這件案的案情,認為這個標準是,如果有其他方法來處理那緊急情況,則沒有特別理由。這點似乎是一個錯誤的理解,因為明顯見案例,英文為medical emergency如果是有一個關於醫療危急,可以構成一個特別理由,但是要視乎當時情況。

7.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中認為Waller的標準如果有其他方法處理那緊急情況,便沒有特別理由。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錯誤理解了這案的原則,換言之,繼續亦錯誤了處理關於他使用酌情權的原則。當然裁判法官要考慮使用酌情權時,必定有一個明確、必要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因為裁判法官錯誤理解了Waller的原則,便構成他沒有考慮其他的因素而作出拒絕使用酌情權的結論。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在他的結論是出錯。

8.本席認為如果裁判法官是適當地考慮了案例的原則,他可能會有一個不同的結論。因此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結論是錯的,所以這上訴,為了公平起見,上訴是得直。而本席考慮過認為在這情況下,如果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過原則,可能不會吊鎖牌照。因此上訴得直。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寶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轉聘吳達輝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