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嚴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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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違反逗留條件。控方指上訴人於案發當天,在旺角一個檔口處接受雜工的僱傭工作。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89/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89/2004

HCMA 38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8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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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嚴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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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6月10日

裁判日期:200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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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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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違反逗留條件。控方指上訴人於案發當天,在旺角一個檔口處接受雜工的僱傭工作。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簡單。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是一位訪客,不批准上訴人在香港參與任何業務或接受任何僱傭工作。控方亦呈遞被告人的港澳通行證(證物P1)。

3.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警員,他的證供指案發當天,他看見被告人手戴勞工手套,蹲在地上,打開一個紅箱子,從內取出白籃色帆布,度量一下,把帆布掛起,然後又除下來。當時,證人便走上前,被告人當時把帆布拋在地上,轉身想離開,但被截停。當被問到他當時正在做甚麼,被告人說「幫手開檔」。

4.控方第二證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據相符。在控方第一證人在拒捕被告人後,被告人對他說他在香港找工作,「在大陸上面用」。

5.被告人在審訊時選擇作證,他的證供簡單來說是他在香港照顧他的女兒,他當天陪同親戚(即辯方第二證人)到廣華醫院取第二辯方證人太太的醫生證明書,但是因為證明書仍未準備好,因此被告人說他步行回家。在途中突然被控方第二證人截停他,要求查看他的身分證,後來,便叫下屬拒捕他。

6.被告人在庭上否認做過任何事,他亦傳召了一位親戚(第二辯方證人),但是裁判法官認為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不可成功地支持被告人,因為當時辯方證人不在現場,裁判法官亦有考慮究竟被告人在案發前有否到廣華醫院都不能協助法庭決定究竟在有關時刻被告人是否正在做控方第一證人聲稱當時做的事。在裁判法官分析證據後,判被告人入罪。

7.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在審訊時,被告人有律師代表。而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指出無足夠理由判他入罪,而他質疑證物沒有檢驗,所以無足夠理由判他入罪,法庭不應該相信警務人員的證供。

8.裁判法官在分析證據時,他適當地提醒自己關於控方的舉證責任。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沒有證據不清、不合邏輯的情況。因此,裁定兩位控方證人均是可靠的證人。但是,當裁判法官考慮被告人的證供時,發覺被告人的證供不可置信,不接納辯方的證供。

9.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控方已經成功地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的罪名。這粹純是一個事實方面的裁斷。裁判法官有機會聽取各證人的口供,因此,在上訴時,上訴庭很少會干擾在作出事實的裁斷。

10.本席閱畢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的裁斷沒有犯錯。本席認為無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少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