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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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身為《入境條例》第17C(1)條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在警務人員PC45112的規定下,沒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當時該警務人員是穿著制服的。因而控告上訴人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2)(a)及17C(3)條。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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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66/2004 HCMA 46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6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1113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6月8日 宣判日期:2004年6月8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身為《入境條例》第17C(1)條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在警務人員PC45112的規定下,沒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當時該警務人員是穿著制服的。因而控告上訴人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2)(a)及17C(3)條。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在審訊期間,控方傳召警員54112為控方證人。該證人的證供聲稱他和他的同僚一起在案發現埸巡邏時,發覺上訴人見到他們時變得緊張並轉身離開。控方證人懷疑上訴人可能是非法入境者,故要求上訴人出示她的身分證明文件。但上訴人在現場不能出示她的身分證,只能出示她的駕駛執照。故控方證人與他的同僚一起陪同上訴人回住所,上訴人在屋內取出她的身分證。 3.上訴人亦有選擇作供。她的辯護理由是,案發當天她確實未有隨身携帶身分證,而只能出示她的駕駛執照給控方證人查看。在審訊時,上訴人亦有提及過她在香港居住了十年,仍然不太清楚法例的要求,又指責政府的宣傳並不足夠,且提出駕駛執照亦是由政府發出,應該可以代替身證分文件為合理。 4.裁審法官在考慮了適當的法例及分析了證據後,裁上訴人罪名成立。 5.今天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同樣再次指出她認為這個控罪對她不公平。案發當天她只不過忘記攜帶她的身分證;亦再次指責香港政府就市民須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一點沒有足夠的宣傳;並提及其他在港人士沒有攜帶身分證時亦沒有受撿控。在這種種情況下,究竟有沒有其他人士沒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而沒有受檢控,其實對上訴人並沒有幫助。 6.事實上,法例規定任何人士均須時刻隨身攜帶其身分證明文件,在必要時出示給任何警務人員查閱。案發時,控方證人為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完全不會被任何人誤會為非警務人員;況且該控方證人並非獨自一人,而是與他的同僚一同出差,並一起陪同上訴人返回住所取出她的身分證。至於上訴人當時只是忘記攜帶身分證,而並非蓄意不攜帶身分證,並不是一個辯護理由。因為法例規定她必須攜帶她的身分證。 7.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作出裁判時,在法律上、程序上及事實上均沒有出錯,而沒有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