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413/199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許可申請人區錦田在原審時為案中的第二被告,他在1999年8月4日與其他兩名被告即羅子雄(第一被告)和阮文勇(第三被告)在區域法院被李瀚良暫委法官分別裁定一項企圖搶劫及一項意圖傷人罪罪名成立。上訴許可申請人被判入獄,總刑期為五年六個月。他申請准許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原判或減刑。之前,第一及第三被告亦申請准許上訴推翻定罪原判,不過,他們在聆訊前已經以書面通知本庭放棄他們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