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432/200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販運危險藥物,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香港法例》第134章。該控罪涉及的毒品為259.5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的「冰」;第二項控罪是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香港法例》第212章。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及陪審團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潘法官判處申請人第一項罪名十三年半的監禁,第二項罪名為六個月監禁,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十四年。申請人現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