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林及其他二十位 訴 陳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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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000150M/1995

勘誤表

上述案件判決原因的錯誤,修正如下:

將第十三頁第二段第四行「本席雖同意申索人所提證 據確有疑點存,在但並不能斷言它不可為任何合理審裁官所能接受。」刪去,改為「本席雖同意申索人所提證 據確有疑點存在,但並不能斷言它不可為任何合理審裁官所能接受。」

將第十三頁第二段第七行「不會獲准進出地盆或在地盆逗留。」刪去,改為「不會獲准進出地盆或在地盆逗留,」

第十三頁第二段第十二行「但並無證據顯示為何時所作或作這記錄時,記錄人對事實的記憶已不可靠。」刪去,改為「但並無證據顯示為何時所作,或作這記錄時記錄人對事實的記憶已不可靠。」

高等法院大法官陳振鴻書記
(羅倩儀女士)
199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