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426/199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庭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及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申請人承認無牌管有槍械但否認販運毒品。經審訊後,陪審團就第一項控罪以5比2大多數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就第二項控罪則一致裁定他罪名成立。法官就兩項毒品罪名分別判申請人入獄3年及7年8個月,准以同期執行,就槍械罪名判他入獄1年4個月,其中6個月准以同期執行,總刑期為8年6個月。申請人對兩項販運毒品控罪的定罪提出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