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林國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43/200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林國儀於2001年12月2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罪,罪名成立,每罪被判刑18個月,同期執行,他現申請上訴許可,希望推翻定罪。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43/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043/2002

CACC4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4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1年第415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許可申請人 林國儀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2年9月5日

宣判日期: 2002年9月5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林國儀於2001年12月2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罪,罪名成立,每罪被判刑18個月,同期執行,他現申請上訴許可,希望推翻定罪。

2.本案發生時,申請人是受僱於新生(景峰)印染有限公司(簡稱"新生(景峰)"),負責替公司接取訂單。該公司提供印花服務,工廠設在中山,部份印花前處理工序則外判予一些專責處理這些工序的工廠,包括恆力及中盛兩間工廠。新生(景峰)公司的前身是新生公司,新生公司的東主是控方第八証人鄧棣新(簡稱"鄧先生")。由於鄧先生生意失敗,控方第三証人甘秀玲(簡稱"甘小姐")及一名黃禮敬先生組成新生(景峰)公司承接了新生的客戶,繼續僱用新生原有的員工(包括申請人),並承擔了新生的債務。鄧先生在新生(景峰)沒有權益,他只在公司當顧問,提供技術及報價意見。根據控方的証據,申請人成為新生(景峰)的僱員後,在控罪指稱的期間,未得新生(景峰)的同意將客戶給予新生(景峰)的訂單直接轉予恆力及中盛處理,變成客戶直接向兩間工廠開出的訂單。如果訂單涉及印花工序(即該兩間工廠不能處理的工序)該工廠會以外判形式將有關印花工序判予新生(景峰)。這個反客為主的處理訂單方式令新生(景峰)由接單的公司變成外判。申請人收取貨款時,恆力或中盛會開出發票,客戶將款項交與中盛或恆力,兩工廠會以此款項抵銷前新生公司欠下的處理費。申請人這樣的安排,是沒有得新生(景峰)方面的甘小姐、鄧先生或黃禮敬先生的准許而他們都不知道有這樣的安排。

3.控方針對申請人最重要的証據是甘小姐、鄧先生及新生(景峰)客戶的証供。控方同時亦依賴申請人與廉政公署人員會面的會面記錄。控辯雙方同意涉及申請人這樣安排的訂單有十多宗交易。

4.甘小姐作証時稱這樣處理新生(景峰)的訂單及貨款是未得到她的批准,不過如果鄧先生有批准申請人如此安排訂單及貨款,她會接受。她稱涉及的十多宗交易已令新生(景峰)的利益受損害。

5.甘小姐同意申請人曾在例會中提及恆力會將一些印花訂單交給新生(景峰)處理,因為恆力不能進行印花工序。甘小姐同意這樣的安排,因為可以令新生(景峰)獲得多一些生意。

6.鄧先生在庭上否認他是新生(景峰)的幕後東主,他稱他沒有批准或同意過申請人的安排,也沒有准許申請人授權黃氏布業(簡稱"黃氏")代新生(景峰)向怡紡公司(簡稱"怡紡")收取貨款。而他根本沒有權代新生(景峰)作出這類批准。新生(景峰)的客戶的証供是他們向新生(景峰)落訂單,但發票卻是由恆力或中盛發出。怡紡則出示新生(景峰)的授權書,授權恆力或黃氏向新生(景峰)的客戶收取貨款。

7.申請人向客戶解釋他這樣安排收款是因為恆力和新生(景峰)是同一間公司,客戶相信他的解釋遂將貨款支票開給恆力。

8.申請人在兩份與廉政公署人員會面記錄承認他將新生(景峰)的訂單轉給恆力,但他稱他曾將此安排告訴鄧先生,因為鄧先生是新生(景峰)的幕後東主。他承認如果客戶知道新生(景峰)與恆力不是同一公司,客戶不會將貨款支票開予恆力。申請人又承認他在未獲得新生(景峰)批准下,將第18項控罪涉及的訂單,即怡紡開予新生(景峰)的訂單轉單給黃氏,及將一些開予新生(景峰)的訂單轉交恆力。他解釋他希望這樣安排可以幫助抵銷新生(景峰)欠下恆力的款項。

9.申請人的答辯主要是轉單和收貨款的安排是得到鄧先生的指示或同意。他轉到新生(景峰)工作時鄧先生亦承諾他可以同時替別家公司工作,而且實際上新生(景峰)的老闆是鄧先生。

10.法官沒有接納申請人的解釋,他裁定鄧先生、甘小姐及有關客戶都不知道申請人將新生(景峰)客戶的訂單轉單到恆力或中盛,客戶將貨款交與恆力或中盛的代表黃氏是因為他們相信申請人的解釋。申請人轉單的行為令新生(景峰)減少收益。這是不誠實的行為,申請人亦知道這是不誠實的行為,因此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11.第一點上訴理由是指法官錯誤容許主控大律師用不恰當的引導性問題向第三証人甘小姐發問,並且多次要求証人以專家形式確認字跡及簽署。

12.代表申請人的陸大律師指謄本第590頁至690頁有多個不恰當的引導性問題的例子。

13.本庭詳細閱讀過有關謄本記錄,陸大律師投訴的問題可以說都是與新生(景峰)檔案文件有關。控方將這些文件呈堂時,申請人並沒有反對。申請人亦有詳細閱讀這些文件,控方大律師向甘小姐提出的問題都是環繞着文件上的字跡和簽署。問題的目的是測試甘小姐能否辨認字跡和指出簽署人是誰。本庭認為在這個過程中,控方大律師有需要引導証人注意文件上的字跡和簽署。當時申請人也沒有反對主控大律師這樣提問甘小姐。

14.由於甘小姐熟悉申請人的字跡及簽署,她辨認出有關文件上的是申請人的字跡和簽署,這是理所當然的答案,也是事實的答案,不能說是專家意見。況且,法官沒有接納她是專家,問題的形式也不是要求她提供專家意見。而且申請人作証時亦承認有關的字跡及簽署是屬他的。

15.陸大律師又指控方大律師提供答案給第八証人鄧先生。不過,謄本顯示,控方大律師提供的答案是和一些沒有爭議的事實有關,對於請人沒有影響。

16.本庭認為控方大律師的提問,沒有對申請人不公平,沒有不恰當之處。

17.第二點上訴理由指法官在申請人盤問甘小姐及鄧先生時,不恰當地干預他發問,令申請人不能獲得公平的審訊。陸大律師指在謄本664頁至696頁及734頁至772頁中,有多個法官干預盤問的例証。

18.本庭亦有參閱陸大律師指出的例証,這些例証顯示,由於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辯護,法官當時是試圖替申請人澄清他提出的問題,幫助他組織問題要點,向他指出他的問題與案無關,及向他解釋法律的例子。法官在審判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時,有責任幫助被告更有效地提出他的案情及辯護理由,令審訊能公平地順利進行。原審法官當時正是履行此責任。在楊茂霖(譯音)[1991] 2 HKLR 468一案,上訴法庭就法官干預的問題認為如果干預是在沒有陪審團的審判中發生,上訴法庭應考慮的問題是:一個旁觀者是否會有理由認為從法官的發問看來,法官已加入雙方爭議的範圍,不過最終的考慮仍然是法官的發問會否令旁觀者認為被告沒有獲得一個公平的審判1。本庭考慮過大律師指出的例証,本庭認為不論從發問的次數或素質或是從整體發問方面來說,法官的發問不會令一個旁觀者覺得審判有不公正之處。此點上訴理由不成立。

19.第三點上訴理由指法官一方面表示他對第三証人及第八証人的部份証供(即是鄧先生不是新生(景峰)的幕後老闆,他在公司完全沒有權益和權力)有疑點,故不能接納該部份証供,但是在另一方面卻完全接納兩名証人証供餘下的部份為真實(即是鄧先生不知道及沒有批准轉單和收款安排),陸大律師認為這樣的裁決,不能說是建於穩固的基礎上。

20.本庭認為,在事實裁決上,法官可以接納同一証人的部份証供而拒絕接納証供的其他部份,這是基本原則。本案的關鍵是鄧先生有沒有批准申請人轉單及收取貨款的安排,這是一個事實的問題,法官的裁決是鄧先生沒有批准申請人這樣做,申請人也沒有得到甘小姐或新生(景峰)其他人士准許作出這個安排。這是一項事實的裁決。上訴法庭一般是不會干預單獨審判的法官在衡量証人的可信性後,根據証人証供作出的事實裁決。本案事實既然是這樣,鄧先生是否幕後老闆就變得毫無關係了。

21.本庭認為法官的判決並不是不穩當及不安全,這點上訴理由也不成立。

22.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撤銷申請。

23.最後,本庭要向代表政府的李高級政府律師在答辯陳詞書中提供詳細的法律及事實論據,幫助本庭考慮本申請,表示謝意。

(梁紹中) (張澤祐) (楊振權)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許可申請人: 由謝天良律師行委派陸偉雄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李運騰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1 Where a judge sits without a jury, the appeal court must ask itself whether a person listening to the case would justifiably have had the impression that the judge had by his questions entered the arena. The ultimate question for the consideration of an appellate court is whether the judge's conduct was such that it would have caused the informed bystander listening to the case to say that the defendant had not had a fair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