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00106/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June 1999.
1. 申請人賴麗萍女士在國內出生及長大,她的父母亦是國內居民。申請人在1994年8月和香港永久性居民姚榮鑫生先結婚,婚後在1995年3月產下長女海琳。申請人和長女海琳在1995年12月以雙程證抵港,並以遊客身份獲准留港直至1996年3月。到期後她們未有離開香港,而申請人在1996年7月產下次子展航。展航因為在香港出生故擁有香港居留權。申請人及海琳則被捕及在1996年8月被遣送離開香港。申請人和海琳在1997年2月再以雙程證來港旅遊,到期後申請人亦未有離開,而後來在香港產下三女凱芹。其後申請人要求入境事務處處長容許她及海琳留在香港,但其申請被處長拒絕。處長更向她們發出遣送離境令。針對海琳之遣送離境令因等候終審法院就相同案件作出裁决而被擱置,而最後終審法院之裁决亦令海琳擁有香港居留權。申請人未獲准留港現向本庭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之决定。申請人聲稱有三名孩子需要她照顧,而丈夫亦要工作維持家計故不能單獨照顧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