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麗萍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106/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June 1999.
1. 申請人賴麗萍女士在國內出生及長大,她的父母亦是國內居民。申請人在1994年8月和香港永久性居民姚榮鑫生先結婚,婚後在1995年3月產下長女海琳。申請人和長女海琳在1995年12月以雙程證抵港,並以遊客身份獲准留港直至1996年3月。到期後她們未有離開香港,而申請人在1996年7月產下次子展航。展航因為在香港出生故擁有香港居留權。申請人及海琳則被捕及在1996年8月被遣送離開香港。申請人和海琳在1997年2月再以雙程證來港旅遊,到期後申請人亦未有離開,而後來在香港產下三女凱芹。其後申請人要求入境事務處處長容許她及海琳留在香港,但其申請被處長拒絕。處長更向她們發出遣送離境令。針對海琳之遣送離境令因等候終審法院就相同案件作出裁决而被擱置,而最後終審法院之裁决亦令海琳擁有香港居留權。申請人未獲准留港現向本庭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之决定。申請人聲稱有三名孩子需要她照顧,而丈夫亦要工作維持家計故不能單獨照顧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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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0106/1998 HCAL 106/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庭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8年第10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1999年6月25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6月25日 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 1. 申請人賴麗萍女士在國內出生及長大,她的父母亦是國內居民。申請人在1994年8月和香港永久性居民姚榮鑫生先結婚,婚後在1995年3月產下長女海琳。申請人和長女海琳在1995年12月以雙程證抵港,並以遊客身份獲准留港直至1996年3月。到期後她們未有離開香港,而申請人在1996年7月產下次子展航。展航因為在香港出生故擁有香港居留權。申請人及海琳則被捕及在1996年8月被遣送離開香港。申請人和海琳在1997年2月再以雙程證來港旅遊,到期後申請人亦未有離開,而後來在香港產下三女凱芹。其後申請人要求入境事務處處長容許她及海琳留在香港,但其申請被處長拒絕。處長更向她們發出遣送離境令。針對海琳之遣送離境令因等候終審法院就相同案件作出裁决而被擱置,而最後終審法院之裁决亦令海琳擁有香港居留權。申請人未獲准留港現向本庭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之决定。申請人聲稱有三名孩子需要她照顧,而丈夫亦要工作維持家計故不能單獨照顧孩子。 2. 本席須指出申請人是過期居留人士無權居港,亦無合法理據或期望可以獲准留在香港。雖然入境事務處處長有酌情權容許一名非法入境者或過期居留人士留在香港,但是否行駛該酌情權,决定全在處長手中,其他權力機構包括法庭在一般情况下都無權干預。要法庭干預處長之决定必須有資料顯示處長之决定是非法或越權的,或在作出决定過程中處長犯了錯,例如未有將有關因數考慮在內,或將無關因素考慮在內,或處長之决定是非常之不合理,是任何合理行政機構都不會作出的,否則法庭無權更改處長之决定。 3. 入境事務處處長在决定向申請人發出遣送離境令前已經詳細考慮過申請人及其家庭狀况,包括其子女的情况及其丈夫之健康情况,處長認定申請人之境况不足以以人道理由容許她留在香港。處長考慮到和申請人境况相同的人士數額眾多,而她們都須在國內輪候申請以合法途徑到香港。處長指出如果輕易地容許一名過期居留人士留在香港必會引起其他背景相同人士爭相傚法,不但對香港整體社會做成衝擊,亦對在國內輪候人士做成不公。處長的考慮是合理及正確的。處長向申請人發出遣送離境令之决定是合法的,該决定亦非一個全不合理之决定。在作出决定的過程時處長亦沒有犯上任何錯誤。本席無權推翻處長之决定。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可爭拗之論據支持其申請。申請人亦未能提出任何事實根據令本席認為有須要再作研究以决定申請人是否有可爭拗之論據。無論本席如何同情申請人之家庭境况但亦可謂愛莫能助。由於申請人之申請並無可爭拗之處,所以其司法覆核許何申請必須被駁回。
出席: 賴麗萍(申請人)(無代表律師) 李天恩(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