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燦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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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1999年8月13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承認兩項危險藥物販運罪,首項罪名涉及內含38.70克鹽酸海洛英的53.66克混合物,次項罪名涉及內含171.98克鹽酸海洛英的242.40克混合物。暫委法官黃永輝判處上訴人首項罪入獄五年半,次項罪入獄七年半。考慮到整體刑期的原則,原審法官命令次項罪名之七年半刑期由上訴人首項罪刑期五年半服刑一年半之後開始計算,總刑期共九年。上訴人不服九年刑期的判決,要求上訴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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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436/1999 CACC 436/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 1999 年第 436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1999 年第 32 號)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七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由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人於1999年8月13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承認兩項危險藥物販運罪,首項罪名涉及內含38.70克鹽酸海洛英的53.66克混合物,次項罪名涉及內含171.98克鹽酸海洛英的242.40克混合物。暫委法官黃永輝判處上訴人首項罪入獄五年半,次項罪入獄七年半。考慮到整體刑期的原則,原審法官命令次項罪名之七年半刑期由上訴人首項罪刑期五年半服刑一年半之後開始計算,總刑期共九年。上訴人不服九年刑期的判決,要求上訴減刑。 2. 本案的案情相當簡單:在1999年10月15日,大約下午五時五十分,兩名警員5220及50143看到被告從東頭邨22座336室行出來,警員5220就立即上前截停上訴人,表露他的身份及出示委任証,並進行搜身。警員5220在上訴人的左手所拿着的萬寶路煙盒內發現兩個可再封口的透明膠袋,而這兩個透明膠袋內裝有一些懷疑是海洛英的危險藥物。警員5220於是將上訴人拘捕及對他施行警誡,經過警誡後,上訴人對警員5220說:「阿Sir,我只係搵餐食啫!畀次機會啦!」同日下午六時三分,一隊由一位高級督察帶領的警隊進入東頭邨22座336室內搜查。當進入336室時,上訴人對警員5220說:「你哋唔駛搵,喺晒長梳化度。」 於是,警員50143就拉開一個櫃桶及在這櫃桶內發現一個黃色的紙袋載有兩包用報紙包着的物品。打開報紙後,發現其中一張報紙包着五個膠袋,分別裝有五小樽懷疑是海洛英的物品,而另一張報紙就包着八個膠袋分別裝着八小樽懷疑是海洛英的物品。警員5220於是向上訴人施行警誡,經過警誡後,上訴人對警員5220這樣說:「啲嘢係我嘅,唔關屋主事。」 其後,警方將由被告手上搜出的兩包懷疑海洛英及在上述單位內發現的十三包懷疑海洛英的物品交給政府化驗所作化驗及分析,結果證實在上訴人手上搜出來的兩包物品是共重53.66克的混合劑,內含38.70克鹽酸海洛英;而在屋內發現的13包物品則被證實為共重242.40克混合劑內含171.98克鹽酸海洛英。 3. 在今年1月12日提訊聆訊時,首席法官陳兆愷法官批准上訴人上訴許可,准許他進行上訴。而上訴是根據如下的兩點理由:第一,上訴人在他的口供紙被接納為呈堂証供後才承認控罪,是否仍然可以享有三分一的認罪折扣。第二,上訴人經過42年都沒有犯罪記錄是否可以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 4. 本庭毫無困難否定這兩點上訴理由,三分一的認罪折扣只有在開始或第一時間認罪的被告才可以享有。關於第二點,在劉德明1及陳子明2兩案件中,上訴庭已經很明確地指出沒有刑事犯罪記錄並不是一個有力的減刑因素。其實有關這兩個問題,原審法官已作了很小心和詳細的考慮。在判刑的時候,原審法官在謄本第三頁就這樣說:
5. 最後,原審法官所給的折扣是四分之一。 6. 本庭完全同意原審法官所說的一番話。其實在本案的情況下,四分一的折扣已是非常寬鬆。九年的刑期既不是明顯過重,而原審法官亦沒有在原則性上犯錯誤,所以本庭不會干涉。本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月好代表 上訴許可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1 R v Lau Tak-ming & others [1990] HKLR 370 2 AG v Chan Chi-ming [1979] HKLR 4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