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436/199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人於1999年8月13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承認兩項危險藥物販運罪,首項罪名涉及內含38.70克鹽酸海洛英的53.66克混合物,次項罪名涉及內含171.98克鹽酸海洛英的242.40克混合物。暫委法官黃永輝判處上訴人首項罪入獄五年半,次項罪入獄七年半。考慮到整體刑期的原則,原審法官命令次項罪名之七年半刑期由上訴人首項罪刑期五年半服刑一年半之後開始計算,總刑期共九年。上訴人不服九年刑期的判決,要求上訴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