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907/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February 2001.
1. 上訴人被票控五項罪名,違反《僱傭條例》第 39 、 63 ( 4 )( a )及 63 ( 7 )條,無合理辯解而沒有給予僱員根據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第 39 條須給予僱員假日,即在 1999 年 9 月 25 日及 10 月 17 日給予僱員假日。特委裁判官黃孫建先生判上訴人每票 2,000 元罰款,全數共罰款 10,000 元。上訴人不服判罰,提出上訴。錄音帶的謄寫本清楚顯示,上訴公司的代表林先生一開始已表示其公司願意認罪。但是由於欠缺經驗,他在嘗試解釋上訴公司的立場時,無意間令法庭誤會以為他擬對傳票提出抗辯。因此,裁判官押後案件,安排由特委裁判官黃孫建先生聆訊。上訴人向他重覆其所謂的解釋。黃特委裁判官同樣認為上訴人事實上是在對傳票提出抗辯,此點並無不妥,接着排期聆訊,此舉亦無不當。不過,有一點欠明智的,就是他曾說「冇放到,咁你就死啦」及「你因住」。(見上訴綜卷第 33 頁 D 及 K )這番說話可能會令公衆人士誤解,以為語帶恫嚇,有損法庭體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