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錦緯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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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票控五項罪名,違反《僱傭條例》第 39 、 63 ( 4 )( a )及 63 ( 7 )條,無合理辯解而沒有給予僱員根據香港法例第 57 章《僱傭條例》第 39 條須給予僱員假日,即在 1999 年 9 月 25 日及 10 月 17 日給予僱員假日。特委裁判官黃孫建先生判上訴人每票 2,000 元罰款,全數共罰款 10,000 元。上訴人不服判罰,提出上訴。錄音帶的謄寫本清楚顯示,上訴公司的代表林先生一開始已表示其公司願意認罪。但是由於欠缺經驗,他在嘗試解釋上訴公司的立場時,無意間令法庭誤會以為他擬對傳票提出抗辯。因此,裁判官押後案件,安排由特委裁判官黃孫建先生聆訊。上訴人向他重覆其所謂的解釋。黃特委裁判官同樣認為上訴人事實上是在對傳票提出抗辯,此點並無不妥,接着排期聆訊,此舉亦無不當。不過,有一點欠明智的,就是他曾說「冇放到,咁你就死啦」及「你因住」。(見上訴綜卷第 33 頁 D 及 K )這番說話可能會令公衆人士誤解,以為語帶恫嚇,有損法庭體面。

Case No.HCMA 907/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Feb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07/2000

HCMA 90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907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40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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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錦緯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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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杜麗冰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2001116

宣判日期:2001116

判案書日期: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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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票控五項罪名,違反《僱傭條例》第39634)(a)及637)條,無合理辯解而沒有給予僱員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39條須給予僱員假日,即在1999925日及1017日給予僱員假日。特委裁判官黃孫建先生判上訴人每票2,000元罰款,全數共罰款10,000元。上訴人不服判罰,提出上訴。錄音帶的謄寫本清楚顯示,上訴公司的代表林先生一開始已表示其公司願意認罪。但是由於欠缺經驗,他在嘗試解釋上訴公司的立場時,無意間令法庭誤會以為他擬對傳票提出抗辯。因此,裁判官押後案件,安排由特委裁判官黃孫建先生聆訊。上訴人向他重覆其所謂的解釋。黃特委裁判官同樣認為上訴人事實上是在對傳票提出抗辯,此點並無不妥,接着排期聆訊,此舉亦無不當。不過,有一點欠明智的,就是他曾說「冇放到,咁你就死啦」及「你因住」。(見上訴綜卷第33DK)這番說話可能會令公衆人士誤解,以為語帶恫嚇,有損法庭體面。

2. 在審訊當天,上訴人再次表示認罪,並在求情時似乎對法庭處理無法律代表的被告的態度有所批評。此時,黃特委裁判官開始長篇大論,言語間選詞用字方面失當,令上訴人心感不平,並以此為理由,指特委裁判官對他存有偏見,以致判罰過重。

3. 誠然,裁判官面對很大的工作壓力,但仍須時刻緊記維持法庭的體面。司法人員發言時不應如本案特委裁判官般如此失當。

4. 有鑑於此,而且上訴人屬初犯,最重要的是特委裁判官在判罰時忽略考慮總體刑期的原則。本席決定判上訴得直,推翻原有判罰,現每票判罰款1,000元,因此上訴人須共付5,000元罰款。

杜麗冰

暫委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人:錦緯食品有限公司,由林熾錦代表自辯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