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2801/200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y 2004.
1. 原告為一間地產物業代理有限公司,「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專業提供物業、屋宇買賣的服務。被告人黃卓輝(譯音)先生(簡稱黃先生),在2001年7月1日經原告的介紹,與原告簽訂了一份購買香港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此協議是經《地產代理條例》香港法例第511章所列出的表格四形式而訂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