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000094/2004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September 2004.
1. 申請人立案法團現向答辯人業主追討一筆備用基金的分攤費。答辯人拒絕繳付,提出的答辯理由有四,(1)法團不應花費為個别業主維修其物業,(2)法團曾興訴追討此筆款項,其後並撤回訴訟,所以不能亦不應再次興訴追討, (3)根據 建築物管理條例 ,法團或管理委員會每次徵收基金的分攤費,不得超越前次徵收款額的150%,前次徵收只是$200,今次是數萬元,遠超法例所容許的上限,(4)法團是次徵收分攤費没有遵從公契、法例和本審裁處的判决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