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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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李雲龍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慧玲席前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入獄6年。

Case No.CACC 44/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1 Ju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044/2002

CACC 4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2年第 44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 2001年第 35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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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李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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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2年6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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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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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李雲龍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慧玲席前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入獄6年。

2.申請人不服判刑,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3.控方案情顯示案發時,有賊人用拿着?刀的右手箍着受害人頸項,?刀亦同時指向受害人頸項。賊人亦用左手掩蓋她的雙眼。其後申請人加入,一起打劫及恐嚇受害人。

4.賊人用牛皮膠紙將受害人雙眼蒙着及雙手綑縛着後將她帶往一個僻靜的地方。當賊人搜獲受害人的銀行提款咭及信用咭後,他們恐嚇受害人要求她說出密碼。受害人拒絕時,賊人拳打受害人。當受害人被迫說出銀行提款咭密碼後,一名賊人離開現埸,而申請人繼續看守受害人和不停要求受害人說出她的信用咭密碼,否則他的同謀會對受害人不利。後來申請人的同謀折返指提款咭密碼不正確,並因此痛罵受害人和恐嚇要劃花她的面孔。當受害人被迫再次說出提款咭密碼後,該同謀再度離開現場及從受害人戶口提取了9,000元現款。

5.最後,兩名賊人再將受害人重新綑縛後才離去。

6.除了銀行戶口被提取了9,000元外,受害人亦損失了身上的600元現款、一部手提電話約值1,200元、一隻手錶亦約值1,200元及一張八達通儲值咭。

7.雖然申請人是首次犯罪,但控罪的性質非常嚴重,而犯罪的手法亦非常卑劣。一名年輕女子受到兩名賊人長時間恐嚇、綑縛及毆打。受害人不單被一把?刀恐嚇,更有賊人恐嚇會劃花她的面孔。本庭可以想像在犯案過程中,受害人必定受到非常強烈的驚嚇。

8.本庭認為申請人所犯的罪行必需受到阻嚇,而法庭亦必需發出明確的這息,這一類罪行是絕對不能夠容忍。

9.雖然申請人是首次犯案和承認控罪,但6年的判刑絕非過重,亦沒有違反判刑的原則,所以本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張澤祐)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雨舟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