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陶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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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盜竊罪;第二項控罪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上訴人承認第二項控罪,被判入獄15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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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7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7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56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8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8月2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盜竊罪;第二項控罪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上訴人承認第二項控罪,被判入獄15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很簡單,指警方於4月25日早上,在沙田發現上訴人及另兩名可疑人士。在查問下,上訴人承認他在4月21日非法偷渡來香港。 3.上訴人過往在香港沒有刑事記錄。上訴人在求情時,指出他在中國大陸是一名農夫。 4.裁判法官考慮了該案件之事實及上訴人的求情說話後,認為可以採用蘇文景一案之指引,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要求法庭扣減刑罰,因他想早些回大陸與家人團聚,但這不可構成一個上訴理由。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適當地引用蘇文景一案之判刑指引,本席認為該刑罰沒有明顯過重,裁判法官亦沒有犯錯。 5.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鳳珊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