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昌煜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60/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August 2004.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傳票8573,指上訴人在2002年8月7日或約在2002年8月7日,在香港,在未獲授權人員書面授權下,將一批根據第12(3)條於2002年5月30日所發指示須要在指明地方貯存的物品,即在傳票內所指的兒童衫移離指明貯存的地方,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2(4)及第12(6)條。
|
HCMA 76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76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857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8月31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8月3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傳票8573,指上訴人在2002年8月7日或約在2002年8月7日,在香港,在未獲授權人員書面授權下,將一批根據第12(3)條於2002年5月30日所發指示須要在指明地方貯存的物品,即在傳票內所指的兒童衫移離指明貯存的地方,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2(4)及第12(6)條。 2.經審訊後,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就傳票8573罪名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3.在5月30日早上,海關人員到上訴人的工廠,因為上訴人的公司向工業貿易署遞交了四份生產通知書所申報的男童及女童針織內衣(包括長褲及內衣)生產事宜,進行跟進生產檢查。當這幾位海關人員視察這四份生產通知書申請書編號期間,海關人員發現工廠內共有1,120條半製成針織長褲、421件針織長褲組件及367件半製成針織內衣。在當日下午,海關人員發現工廠內的貨物數量有所增加。數量增加了的貨物是傳票內所指的針織衣物。 4.當時控方案情指上訴人不能出示任何生產記錄,海關人員要求上訴人就發現多出的貨物作出解釋。根據《進出口條例》第12(3)條,海關助理貿易管制主任,一位周先生和一名授權人員以通知書形式向上訴人發出指示,要求上訴人就第一把物品的儲存在上訴人的公司的住所內和把有關物品移離前至少三個原整工作日以書面通知海關,並申請授權以移離這些物品。 5.海關人員在8月8日,再次到訪上訴人的公司時,發現這些物品,即傳票內所指的物品,已經被移離這住所。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他出口這些物品往中國內地。在裁判法院,海關亦是有證據支持指出這些物品總值港幣二萬二仟多元。 6.上訴人在審訊時,在控方舉證完畢後選擇作證,上訴人當他作證時承認拒絕簽署這份文件,但指出他根本沒有聽到海關人員就該份文件說什麼。控方證人在審訊時有向被告人解釋有關這份文件的內容,但被告人指出他沒有聽過有關的說話,他亦不知道涉案的貨物扣押指示的存在。但他承認在8月7日出口這些物品住中國內地。 7.裁判法官在分析各證人口供後,接納了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並非誠實及可靠的,而不接納他的證供。 8.裁判法官正確地指出這傳票的控罪,是一條嚴格法律責任的控罪,因此控方需要證明上訴人做出未獲授權人員書面授權下將涉案貨物移離指明貯存的地方即屬違法。 9.在事實的裁斷時,裁判法官認為他是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已經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了幾項上訴理由,上訴理由包括再次陳詞指沒有收過扣押指示指令。 10.裁判法官沒有考慮到關於案件的疑點的利益是歸於他,上訴人亦說通告根本不存在,這當時沒有犯罪的意圖和他指責兩署忽視市民及廠商的查詢,忽略廠商的實際知情權。 11.首先,本席要說清楚上訴不是重審,正如何大律師指出,上訴庭很少會干預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他的理由很簡單,因為裁判法官有機會看見及聽見各證人給口供的情況,他最終一定作一個事實裁斷出來,主要是相信那一位證人和不相信那位證人。本席身為上訴庭是要看回裁判法官在他作出這個事實裁斷時,第一,有否出錯;第二,他有否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裁判法官這個事實的裁斷。 12.本席看回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很清楚知道裁判法官有理由相信上訴人當時無說實話,因為裁判法官當時有考慮過各證人的口供和明顯就控方證人亦講出當日5月30日的情況。因為當時控方第二證人有預備和簽發了一份貨物扣押指示,即控方證物P37,這證人當時把這內容口頭上向上訴人解釋,當時他邀請上訴人在這文件上簽名,但上訴人不單止拒絕,還把廠內的燈光關掉,令海關人員只能摸黑到有關貨物那處把該份文件貼上。 13.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在他分析過各證人的口供,認為海關人員是說實話,因此裁判法官不相信上訴人是沒有收過這個扣押指示指令。本席認為他在這方面是沒有出錯,上訴人所投訴指他沒有犯罪的意圖,因為這是一個嚴格法律的責任控罪,所以在這方面關於有沒有意圖不是一個裁判法官需要考慮的情況。 14.明顯地,最令裁判法官相信海關人員亦是因為上訴人最終把貨物移離。這是上訴人蓄意這樣做,上訴人在他警誡口供是辯認了。本席認為考慮這案件的證供和證據後,裁判法官在他作出定罪的裁斷時,有充足的理由來支持他這個裁決。本席看回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無論在程序上或法律上都沒有出錯,而有充份的證據來支持他這個裁定,因此是沒有足夠的理由來推翻裁判法官這個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