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460/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席認為裁判官就盜竊罪行採納了9個月為判刑起點,明顯地太重。考慮到上訴人的刑事紀錄,判刑起點有所增加是適當的,但增加的比律是不應超過大約25%。本席認為本案盜竊罪的適當刑期應為3個月,考慮到上訴人的刑事紀錄,增加大約至15個星期,因為上訴人認罪,所以刑期15個星期減為10個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