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江靖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60/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席認為裁判官就盜竊罪行採納了9個月為判刑起點,明顯地太重。考慮到上訴人的刑事紀錄,判刑起點有所增加是適當的,但增加的比律是不應超過大約25%。本席認為本案盜竊罪的適當刑期應為3個月,考慮到上訴人的刑事紀錄,增加大約至15個星期,因為上訴人認罪,所以刑期15個星期減為10個星期。

Case No.HCMA 460/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46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6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928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溫江靖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4年6月30日

裁決日期:2004年6月30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認為裁判官就盜竊罪行採納了9個月為判刑起點,明顯地太重。考慮到上訴人的刑事紀錄,判刑起點有所增加是適當的,但增加的比律是不應超過大約25%。本席認為本案盜竊罪的適當刑期應為3個月,考慮到上訴人的刑事紀錄,增加大約至15個星期,因為上訴人認罪,所以刑期15個星期減為10個星期。

2.至於襲警的罪行,本席認為裁判官引用9個月為判刑起點,亦是明顯地太重。適當的判刑起點應為6個月,鑑於上訴人認罪的因素,減為4個月。兩個判刑應該分期執行,總刑期由12個月減為6½月。因此上訴得直。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嘉信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