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779/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劉威平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第二控罪)及普通襲擊罪(第三控罪)有罪。另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第一控罪)則被判無罪。就第二控罪,上訴人被判監禁6個月,就第三控罪,他被判監禁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7個月。他針對定罪及判刑上訴。本席於聆訊後即時准許對第二及第三控罪的上訴,現頒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