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000091/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October 2004.
1. 第一被告人為葵英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申索人在該大廈內其中一個單位居住。申索人指稱在1997年,大廈之業主立案法團安排更換大廈外牆污水渠。但在工程完成後,申索人之單位發生過數次污水倒流之事件。申索人指,污水倒流乃是大廈更換外牆污水渠之工程有不妥當的地方所引致,遂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立案法團提出有關申索。2003年11月6日及7日,審裁處就申索人之申索進行審訊。2003年11月7日,審裁處就案件作出判決,認為申索人並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其所指稱之污水倒流入屋事件,乃是立案法團在更換大廈外牆污水渠之工程方面出現不當或疏忽之情況所導致,遂頒令撤銷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