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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6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76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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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10月19日
裁決日期:200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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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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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分別是案中的控罪(1)「阻礙公職人員」、控罪(3)「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控罪(4)「刑事恐嚇」,分別處入獄19天、14天和30天,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上述三罪的受害人,都是食物環境衛生署的一名首席小販管理主任,亦即本案的控方第一証人。
3.以下是裁判官對控方証供在書面判詞中的撮要:
「4(a) 控方第一證人是首席小販管理主任,李德,涉案當日,帶同約二十五名食物環境衛生署職員到涉案現場進行掃蕩非法小販檔攤行動。他和同僚控方第二證人協助食環署職員拘捕一位涉嫌阻街黃姓小販,他身穿制服並持有可執行有關法例的委任證(証物P1),但遭人從後推右後膊頭。他轉面後便目睹上訴人用粗言穢語向他聲言:『你拉乜嘢,我認得你,你成日嚟拉,信唔信我斬死你』,上訴人用右手企圖推他,控方第二證人及時制止上訴人。然而,上訴人又用左手抓他的面,但他擋隔時其食指的第三節便弄傷而流血。他與控方第二證人在合力下將上訴人制服,其後警方到場。不料,上訴人再用右拳打他右邊面部近額位置。最後,在預備登上救護車時,上訴人再以粗言穢語且兇惡地向他聲言:『我一定斬死你』。
(b) 辯方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上訴人冇與控方第一證人有任何身體的接觸,上訴人雖有說粗言穢語,但並冇講關於『斬死』控方第一證人或類似說話。相反,控方第一證人抓著上訴人的衫領及喉嚨,其後上訴人更遭食環署人員襲擊。對此指出,控方第一證人一概不同意。
5. 控方第二證人是助理小販管理主任,他的證供顯示:他聽到上訴人非常兇惡地以粗言穢語向控方第一證人說道:『拉乜嘢,我認得你,成日嚟拉,信唔信我斬死你』。跟着,上訴人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他試圖制止,初時不成功,且被上訴人打中他的右手腕。其後,上訴人更用其左手抓控方第一證人的面,而控方第一證人則用手去擋隔。最終,他與控方第一證人合力制服上訴人,把上訴人交予警方,但期間,上訴人又用右拳打控方第一證人的面。最後,當上訴人預備登上救護車時,上訴人又向控方第一證人非常大聲及兇惡地說:『我實斬死你』類似的說話。
6. 控方第三證人是一名現場途人,她講述當時所目睹的事情:食環署職員拉一名小販,但突然間,上訴人出現,他用粗言穢語、指手劃腳並失控地衝向控方第一證人,因情況有少許混亂,她不能清楚地目睹有否身體接觸,但上訴人曾推控方第一證人,並且在警方到場後,上訴人仍然失控及很大聲地講及一些『斬你』的類似說話。
7. 控方第四證人亦是食環署職員,涉案當日負責攝影,在盤問下,他解釋沒有攝影上訴人的行為及情況的原因:當時上訴人的情緒表現得激動,為避免其情緒更加惡化,在控方第一證人的指示下,於是沒有錄影。
8. 控方第五證人是到場調查的警員,他的證供顯示:當食環署職員將上訴人交於他時,上訴人突然地用右拳打控方第一證人的右面。再者,上訴人向他投訴,自己當時在現場只旁觀,但被控方第一證人指控,更其後被食環署職員打他的腹部及扠其頸部,上訴人亦顯示其腹部稍上位置的一個紅印。」
4.這邊廂,上訴人並無作供,亦無傳召証人。
5.最後,裁判官還是將上訴人定罪。以下是他對案件的分析:
「9(c) 本席已注意到,在盤問下,控方第五證人警員提到在抵達現場後一直陪着上訴人,但他沒有聽到上訴人對食環署人員說關於恐嚇的說話。然而,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清楚顯示,在警方抵達現場後,上訴人有講過關於『斬人』的說話。本席相信,當時現場的情況是相當混亂而警員當時要處理的事亦很多;相反,控方第三證人則是一位是旁觀者、獨立的證人。在上訴人有否說『斬人』的這點上,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與第一和第二證人的證供均吻合,本席信納他們的證供。本席認為控方第五證人在這點上並沒有清楚注意到或聽到。醫療報告(證物P4)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的右手食指有擦傷,他的右邊面亦有腫傷。本席經小心考慮後,認為五位控方證人都是誠實的證人,他們的證供之間存在一些輕微出入的地方,但不影嚮對他們誠信的評估。本席接納控方證人之證供,即上述第4(a)及5段乃為事實。醫療報告(證物D1)顯示,上訴人頸部及身體部分都有紅印,本席相信該些紅印是上訴人與食環署職員掙扎時產生的,而非被襲擊下造成的。
10. 很明顯,上訴人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導致他手指擦傷及右邊面腫傷(控罪三: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在事發初段,上訴人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時聲言表示不滿食環署職員拉人的行動,即食環署職員拘捕一位涉嫌阻街黃姓小販,亦明顯是蓄意地阻礙控方第一證人執行他的職務(控罪一:阻礙公職人員)。至於控罪四:刑事恐嚇,本席考慮到上訴人在事發初段向控方第一證人出言:『...信唔信我斬死你』、其後又向控方第一證人出言『我一定斬死你』,與及整個環境、情況,包括上訴人出言時態度之兇惡,本席認為上訴人雖然有失控的情況,但並非是在一個激動下及紛亂下說該些說話而無意圖去令控方第一證人受驚,所謂“wild and whirling words”,本席否定這可能性。本席相信,上訴人當時是有意說該些恐嚇的說話、有意圖令控方第一證人受驚。」
6.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依賴的只是証據不足等由法庭預制好的理由,在庭上不斷重覆的亦只是他對事情的解釋,儼如要法庭重審。
7.然而,重審並非本席的工作。本席要做,亦只能做到的只是小心察看裁判官在判案時是否在法律或事實認定上出錯。最後,本席認為兩者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8.上訴人的上訴駁回,要即時歸押服刑。
控方:由律政司陳鳳珊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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