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536/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October 2004.
1. 本案的二十二名被告,共同被控以一或兩項罪名。控罪(1)指除了第(9)和(14)的所有被告,在03 年1 月20 日,與若干其他人士‘以三合會社團身份行事’,地點是黃大仙上邨耀善樓。控罪(2)則指第(1)至(6)、(9)至(11)、(13)至(15)和(17)及(18)等十四名被告,在03 年1 月24 日,‘以三和會社團身份行事’,地點是黃大仙摩士公園。結果,被告(2)、(3)、(5)、(6)和(11)承認部分或所有控罪,其他的被告則在審訊後全部被裁定有關的罪名成立。本上訴涉及的全為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共十二名,針對定罪、判刑、或定罪與判刑者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