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45/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October 2004.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應課稅品(即600支未完稅香煙)的罪名,另外亦承認一項未有向海關人員申報的罪名,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分別被罰款1,200元及500元。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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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4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84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7260及726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0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0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應課稅品(即600支未完稅香煙)的罪名,另外亦承認一項未有向海關人員申報的罪名,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分別被罰款1,200元及500元。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在羅湖管制站入境時,經過行李檢查櫃位時未有作出任何申報。後來海關人員在上訴人所攜帶的手袋內搜獲600支未完稅香煙。 3.裁判法官在他考慮刑罰時,已經有考慮到上訴人的丈夫是沒有工作,她是第一次犯事,裁判法官亦考慮在裁判法院過往所處理這類案的罰則,即通常的處理法為一支香煙罰款是2元,以這方法來判罰被告人。裁判法官在今次亦有同樣用這罰則判上訴人,因此判了上訴人罰款1,200元及500元。 4.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再次要求法庭減罰款,因為她今次是第一次犯事,再次提及她丈夫沒有工作,這樣重的罰款會影響她的家庭經濟,但這上訴理由其實裁判法官在他考慮這刑罰時,亦已經有考慮過,所以裁判法官適當地採用法庭一般的罰則來判罰上訴人。 5.本席亦多謝張大律師在她的陳詞大綱的附表上提供關於裁判法院在判這種案件時的罰則。明顯地,裁判法官所採用一支香煙罰2元的罰則,通常是裁判法院所採納的罰款原則,因此本席認為這罰款其實沒有明顯過重的現象,或是在原則上有犯錯,本席不認為上訴人所提及的上訴理由是可以幫助她在上訴庭減罰款。在這情況下,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罰款,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潔宜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