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源鎮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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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68/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6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56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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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源鎮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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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0月15日

裁判日期:2004年10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純粹依賴控方第一証人的口供。控方第一証人是一位上了年紀的老人家,她每天晚上8至9時均有前往上水寶運路公園餵飼流浪貓的習慣,她在法庭上的証供說她在3月3日8時,同樣地前往公園餵貓。當她蹲在地上餵貓時,上訴人突然出現,並問她是否在餵飼貓隻。但控方第一証人因為不認識上訴人,所以並沒有理睬,上訴人亦離開。

3.在同月5日的晚上,即相隔2天後,控方第一証人亦同樣前往餵飼貓隻,當天晚上看見上訴人單獨坐於公園內。

4.在翌日,即3月6日,控方第一証人當晚11時左右再到公園,當她蹲在公園內一條小路上餵飼及玩弄貓隻時,她的供詞指出上訴人突然從後以雙手承托及撫摸她的兩邊臀部,當時控方第一証人立即站起來轉身察看,看見她附近只有上訴人一個人。控方第一証人說她立刻站起來追趕上訴人,同時不斷責罵上訴人。

5.隨後,控方第一証人指出,她捉著上訴人,並提出她的指控,但遭上訴人否認。當時上訴人反指控方第一証人精神有問題,說她是剛從青山醫院釋放出來。控方第一証人一時忿怒,便將上訴人的眼鏡扯下,擲往公園草地上。在這情況下,上訴人取出手提電話報警。

6.控方第二証人是一位女警,稍候到達現場並拘捕上訴人。當時在調查過程中,上訴人亦不斷地說控方第一証人是八婆。稍候該位女警便帶上訴人返回警署。

7.在控方第一証人表達她的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作証。上訴人指出,他於3月6日當晚前往上址是帶狗到公園,他亦不時有餵飼公園內的狗隻。當天晚上,他行經該公園的小路時,控方第一証人突然從樹叢中衝出攔阻他的去路。當時雙方距離十呎,控方第一証人責罵被告人的狗令到她的貓受驚,並用粗言穢語辱罵他。上訴人亦提及到控方第一証人恐嚇他,所以上訴人致電報警。

8.上訴人指出,當控方第一証人知道他報警後,她便用手將上訴人的眼鏡扯下並擲往地上。上訴人又指出當警察到達後,他亦要求代他尋找他的眼鏡。上訴人否認他有不合作的情況,因為控方第二証人認為上訴人在警員到現場時,有作出不合作的態度。上訴人亦否認他曾經拒絕交出身份證予警員檢查。同時,上訴人否認他曾經有觸摸控方第一証人的臀部。

9.裁判法官考慮過雙方証人的供詞後,他接納了控方第一証人為誠實可靠的証人。裁判法官在考慮過上訴人的証供後,對他的証供是一概不予接納的。

10.裁判法官在這情況下,最後判上訴人入罪。在審訊時,上訴人是作出自辯的。在上訴時,上訴人由大律師代表。許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兩個上訴理由。第一個上訴理由指出,控方第一証人是一位不可靠的証人。而第二個上訴理由指出,控方第一証人當時認為她的臀部被人撫摸其實是一個感覺,因此可能控方第一証人的感覺是一個錯覺,裁判法官並沒有考慮這點。許大律師陳詞說,因此令致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許大律師再加上一點指出,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應該下令本案返回裁判法院重審。

11.明顯地,本案是一個在事實上的裁斷,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觀點的爭議。至於第一個上訴理由,許大律師指出控方第一証人不可靠是因為於審訊時,控方的主控官公正地向裁判法官提及,指出控方第一証人給予警方的口供,與她在法庭上給予的口供有些出入。因為在她給予警方口供時,她是指出在3月3日晚上,只看見上訴人坐在公園椅子上。在3月5日的晚上,上訴人詢問她是否餵飼貓隻。在法庭上,控方第一証人的確將2天的日期的事項攪亂了,所以裁判法官一早便知道這位証人給予警方的口供及在法庭上的口供有出入的情況。

12.許大律師投訴說在這種情況下,裁判法官完全沒有考慮到對上訴人是否不公平。無可否認,從審訊時的謄本,便可以看見這位証人可能是因為她的年齡關係,亦可能是她的學識關係,但正如許大律師所說,我們並不知道本案的控方第一証人的學識有多深,但是純粹參閱謄本的話,知道証人在明白問題方面有不太清楚的表現,很多時候,裁判法官都要重覆多問幾次才能得到她的答案。

13.許大律師亦投訴指裁判法官在謄本第二十九頁,可以看到裁判法官在審訊盤問時,有問及引導性的問題,如很多時候問控方第一証人關於3月6日是否被非禮那天。當然本席同意裁判法官如果可以的話,應該避免問及引導性的問題,而是否非禮是需要裁判法官在定罪時才決定該行動是否屬於非禮,所以當裁判法官盤問時,應該用比較中性的用詞來盤問証人。不過在這方面,本席留意到其實裁判法官只不過是想攪清楚控方第一証人當時是否明白她是被問及3月6日晚上的情況。所以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沒有太大影響控方第一証人口供的可信性。

14.第二點是許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知道控方第一証人過往有二次關於使用暴力的刑事記錄,而上訴人過往則是行為良好。正如梁大律師指出,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十一段亦有指出,他知道控方第一証人過往的刑事記錄,裁判法官在他考慮罪行時亦有謹記這點。

15.許大律師陳詞時指裁判法官知道上訴人漏口,所以盤問時並不暢順。因此,裁判法官曾代上訴人盤問控方第一証人,但許大律師指裁判法官的問題並非盤問性,而只是澄清性。許大律師亦投訴在謄本的上訴中卷第46頁A中,控方第一証人似乎有矛盾,因為她首先說在3月6日晚上訴人沒有摸她的臀部,但裁判法官再問及在3月6日晚上究竟上訴人有否摸她的臀部時,証人卻回答有。許大律師投訴指裁判法官不應該再問及該問題。本席已經解釋過,本席並不同意,因為裁判法官並不是要偏幫哪一個人,他是要澄清問題,如果他知道証人很有可能攪錯的話,他是有責任需要澄清的。並不是因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所以裁判法官才要站在辯方的一邊,因為裁判法官始終是站在中間的立場來審判案件,並不能偏幫某一方面。

16.本席參閱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的而且確,裁判法官沒有提及關於控方第一証人的一方在她的口供紙,攪錯了3日及5日的事故,以及許大律師亦指裁判法官並沒有提及他有考慮到証人的指責指上訴人摸她的臀部其實是一個感覺。而裁判法官沒有深入考慮到究竟這感覺會否是錯的。這點需要視乎辯方的証據。辯方當時否認說他當天晚上有靠近過控方第一証人,如果辯方當時的辯護理由是指可能是控方第一証人攪錯了,可能是狗隻在她後面,或是有什麼東西掽到她,裁判法官當然需要進一步考慮究竟該感覺是否錯的,但照控方第一証人所指,當時她是蹲著的,而她則感覺到有手撫摸她的臀部,她立即站起來望向後方,並沒有其他人在她後面,卻看見上訴人在離開她大約3呎的位置。因此,她轉身追趕上訴人,由於距離不遠,控方第一証人能夠捉著上訴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有足夠的理由作出決定,指當晚控方第一証人的確感覺到她的臀部被人撫摸。

17.很多時候,裁判法官在考慮証供及証據時會有一些論點沒有列明,但上訴庭不需要裁判法官就每一項論點而將他的思想一一列出,因為裁判法官的責任只是列明對該案有重要性的考慮因素,而且法庭需要知道裁判法官的定罪基礎。這是我們俗稱一對一的案件,裁判法官在他作出事實的裁斷時,認為他相信控方第一証人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証供。

18.裁判法官亦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十四段列出,他留意到關於上訴人在法庭上指控方第一証人的目的是借故恐嚇他,不想他帶他的狗隻到公園嚇走流浪貓隻。但這類指控,在控方第二証人到場後,向上訴人調查時,上訴人並沒有提及。裁判法官留意到這點,所以他是有全面考慮所有証供後才作出決定的。除非上訴庭看到裁判法官在作出這定罪時,在法律上或程序上,抑或在証據上出錯,上訴庭是甚少干預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定。在本案中,本席看不見裁判法官有何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梁偉明律師事行轉聘許卓倫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