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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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吳啟經審訊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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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4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94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508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04年10月20日 裁決日期: 2004年10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吳啟經審訊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指稱上訴人在沒有發出任何訊號下,從左線切入右線,導致原本在右線的巴士要響號及剎停,以免碰撞。 3.控方第一證人是軍裝警員,當時在馬頭圍道執行交通管制。馬頭圍道(南行)有兩條行車線,左1線只准左轉入蕪湖街,左2線直駛往前。 4.第一證人見上訴人駕駛輕型貨車HT1920停在馬頭圍道(南行)左1 線與蕪湖街交界,左2線有巴士EE9760以時速30公里從後駛上。HT1920突然從左1線切入左2線,巴士需要緊急剎停以避免碰撞,HT1920右邊車頭與巴士左邊車頭距離僅1公呎。巴士停車後,HT1920整部車駛入左2線。第一證人截停HT1920,告知將會票控不小心駕駛。 辯方案情 5.上訴人說當時他在馬頭圍道(南行)左1線,他前面有貨車停下,著了壞車燈號,他亦需要停車,等候了3輪綠燈,貨車仍未開走。一架巴士停在他右邊左2線,第一證人上了巴士,交通燈轉了兩輪紅燈,第一證人下車,他仍在原位,他打了右指揮燈,示意第一證人意圖切過雙白線入左2線。第一證人到車旁索取其駕駛執照,他與第一證人理論,但不得要領。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拒納上訴人在原位停留,完全沒有移動車輛,第一證人在沒有解釋下作出票控一說。他裁定上訴人在沒有轉向指示下切線,令在短距離的巴士需要剎車以免碰撞,是沒有專注及考慮在左2線的交通情況,是不小心駕駛。 上訴的考慮 7.上訴人堅持自己的車輛從未移動,是警員「砌生豬肉」。他的論據總括如下:
8.顯而易見,本案的癥結不是車速,而是有否在沒有指示下轉線,從而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在證據上第一證人與上訴人各執一詞,裁判官作出了事實裁斷。從上訴的角度來看,這並非一個不合理的裁斷,而裁判官亦無把嚴重的矛盾置諸不理,因此本席不會對裁判官的裁斷作出干預。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溫淑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