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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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今早作出一個動議,要求本席批准上訴終審法院。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判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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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5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5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53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4月1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4月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今早作出一個動議,要求本席批准上訴終審法院。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判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聽了上訴聆訊後,駁回上訴。這定罪事實是在案發當日上訴人在超級市場內拿了一本書,在他離開超級市場時沒有付款,引致防盜警號響起。當上訴人被截停後帶回百佳超級市場經理室內,經過一段時間之後,上訴人才拿出這本書出來。 3.這案件詳細已經在本席判案書內,本席現在不會再敍述出來。在上訴時,上訴人提出幾項上訴,亦提及裁判法官答應會看百佳超級市場的閉路電視的錄影帶,他投訴裁判法官在裁斷時沒有提及到。正如盧大律師在上訴聆訊時和今天申請動議聆訊時,都有提及在審訊時上訴人其實沒有否認他是拿了本書,亦沒有否認離開百佳超級市場是忘記了付款。在這方面如果翻看錄影帶,都是沒有幫助的,本席亦認同盧大律師所說。 4.至於上訴終審法庭,已經在動議通知書內寫得好清楚,案件是要有關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的。 5.但上訴申請人所給本席的理由都是關於事實方面的裁斷,在這情況下是不適合本席下令批准上訴,因此這申請是不批准的。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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