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613/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以私人傳票控告答辯人影豐行有限公司於 2002 年 7 月 26 日,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貿易或業務的目的,出售一張數碼影像光碟,片名為 “The Last Witness” ,是為侵犯版權的複製品,違反香港法例第 528 章 《版權條例》第 118(1)(e)(ii) 及 119(1) 條。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答辯人無罪。上訴人根據香港法例第 227 章《裁判官條例》第 105 條作出案件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