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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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使用汽車時並未備有一份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控罪,被判罰款 2,000 元及被取消駕駛資格為期 12 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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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4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84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731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11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1月2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使用汽車時並未備有一份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控罪,被判罰款2,000元及被取消駕駛資格為期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指在案發當日,上訴人所駕駛的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他是該車輛的車主,而該車輛的第三者保險已過期8個月之多。 3.在裁判法官考慮刑罰時,是以案情及上訴人求情的理由。上訴人在裁判法院作出自辯時,曾向裁判法官提及他的背景,他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他是中港司機及過往的駕駛記錄良好。裁判法官除了考慮案情及求情理由後,亦要考慮到控罪方面,在法律上對於這控罪,除了判罰款外,必須判犯罪者吊銷駕駛執照。 4.正如何大律師所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耀南 [2001] 一案,楊大法官曾經說:
楊大法官亦提及:
裁判法官在考慮酌情權時,判上訴人停牌12個月。 5.謝大律師代表上訴人再次嘗試說服本席行使酌情權,如上訴人被停牌,有可能影響其公司出現經濟困難,導致公司可能會倒閉,甚至破產。 6.本席曾向上訴人解釋,本席不會考慮怎樣行使酌情權,而要參看裁判法官在行使酌情時是否有出錯。在這方面,裁判法官絕對沒有出錯。至於謝大律師之求情理由,指上訴人購入車輛時,他已購買一年的行車證的牌費,有效期至2004年3月,而他所購買的汽車保險有效期至8月,因保險公司疏忽沒有通知他續期,他亦沒有留意到汽車保險已到期,才觸犯該罪行。 7.這類案件,不是基於上訴人是否蓄意觸犯,而使他不需要停牌。正如何大律師所講,上訴人買了汽車保險,他應留意保險的期限。這罪行屬於嚴重性,因為它會導致嚴重交通意外。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沒有出錯,故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所判的刑罰。 8.因此,今天的定罪是適當,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陳聚鴻律師行轉聘謝漢元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