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謝永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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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判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在 2004 年 7 月 20 日被判 9 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這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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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0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10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789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2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2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判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在2004年7月20日被判9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這刑期,提出上訴。 2.在本年7月,在律政司司長訴何美華CAAR 3 of 2003 的案例,上訴庭在9月3日頒布這案例。上訴庭指出一般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罪行中,如被告人是第一次犯案,在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時沒有剋扣工資的成份,只聘請一名不可受僱的員工,適當的刑期應該是3個月的即時監禁。 3.正如梁大律師所指,在何美華一案中,新指引所提及的事實、環境是由1996至2003年。換句話說,新指引內所提及的事實、環境是在上訴人干犯法例時已存在。雖然何美華一案,在上訴人被判刑罰後才宣報,但上訴人都可以在今日依賴這案例。 4.本席亦同意梁大律師所指,在Seabrook訴香港特別行政區FACC 6 of 1998 一案中,終審庭認為如果上訴期限已過,除非法庭接納逾時上訴,否則判刑的程序便不會存在。但梁大律師意見認為上訴人提出上訴的限期為8月26日,而何美華一案是9月3日宣報,只是相隔8天。梁大律師公平地指,加上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所以他需要時間明白何美華的判詞。因此梁大律師認為,本席可以行使酌情權給上訴人逾期上訴。 5.本席亦同意梁大律師的說法,因此本席批准上訴人逾期上訴,而可依賴何美華的案例,上訴人的刑期,應該是減為3個月。 6.本席多謝梁大律師的陳詞大綱寫得很清楚,而本席亦同意梁大律師的意見,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原先的9個月監禁刑罰被撤銷,上訴人被判入獄3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