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103/200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許可申請人劉珍(原審時的第二被告人),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暫委法官唐文判處她入獄總共四年零四個月,即第一項罪入獄三年四個月;第二項罪入獄兩年,而其中一年的刑期就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整體刑期是四年零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