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何佐邦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17/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December 2004.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117/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Dec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1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117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16899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何佐邦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1214

判案書日期:20041214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案情指控方第一証人在事發當天,駕駛著她的私家車途經永樂街,她的証供指出她由中線右轉越過電車路入英皇道,目的地是大坑。右轉時,車速為10-20公里,其間感覺車輛右尾部份被碰撞,她立即停車,看見上訴人的車輛在她的後方,控方第一証人亦說他們通知警員到場,兩輛車也沒有開動過。

3.控方第一証人亦說她駛出永興街的時候,綠燈剛好轉黃燈。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証人同意她由原先的40公里減至1020公里,因為右轉的時候是一個暗斜。

4.控方第二証人是一位警員,他到達現場後,便向上訴人調查。上訴人向他說,當時他沿著永興街向英皇道行駛,當他準備右轉往英皇道西行的時候,燈號開始轉為黃燈,他在最右線,中線有控方第一証人的車輛。控方第一証人的車輛亦是在同一時間轉右,控方第一証人的車速減慢,當他右轉時,上訴人說他已經響號示警,但剎車時仍然撞到控方第一証人的車尾。

5.控方第三証人是另外一位警員,他主要是呈遞當時繪畫的草圖。

6.控方舉証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

7.上訴人指出,當天下雨,控方第一証人在中線,他在右一線,他看見燈號已由綠燈轉為黃燈,他決定向英皇道右轉,時速為40公里,地面濕滑,但當出了停車線後,他注意到控方第一証人已偏入他的行車方向,他立刻響號,以示警惕控方第一証人,但控方第一証人沒有反應,他立刻踩腳制剎車,但他的車仍然有衝力,故此撞上控方第一証人的車尾。

8.在盤問下,上訴人說當控方第一証人轉右時,他有注意到控方第一証人有打右面指揮燈,他亦注意到控方第一証人的車速比他慢,及他沒有考慮到控方第一証人會右轉入其行車方向,由永興街至英皇道的一段路面,並沒有行車分界線。

9.上訴人亦指出,他提供口供時說,如果控方第一証人直駛才轉右,即是其行車方向以大“弧”形進入英皇道,便不會導致兩車碰撞。再者,若控方第一証人的車速加快,也不會導致交通意外。

10.裁判法官亦知道上訴人有24年駕駛經驗,沒有任何交通紀錄。裁判法官因此在分析証據時,亦有注意到上訴人過往的良好駕駛紀錄。但裁判法官認為案發的情形,控方第一証人在中線,上訴人在右一線,上訴人知道控方第一証人轉右,地面亦沒有分界線,控方第一証人亦有打轉右燈,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証人亦有減速,而上訴人亦知道他的車速比控方第一証人快。在此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駕駛態度低於合理、謹慎的司機的應有態度,因此判上訴人入罪。

11.上訴人在審訊時及上訴聆訊時均作出自辯。上訴人再次指責控方沒有作出司法公証,因為他當時在現場有在警員的紀錄簿裡繪畫了一個草圖,他認為控方對他不公平而沒有將草圖呈堂。上訴人亦說控方第一証人說謊,草圖上除了控方第一証人所繪的草圖外,警員所繪的草圖沒有繪出他們的兩輛車子是在哪裡相撞的。上訴人亦指出,警員所繪的草圖是指他的車輛在該黃格裡,而控方第一証人所繪的草圖是指,事故發生在近電車路軌上,顯示出他已經超出黃格,所以上訴人說,他認為在此情況下,可以顯示出控方証人說謊,裁判法官不應該裁定他的罪名。

12.正如何大律師在他的陳詞中指出,上訴人作出結案陳詞時,已經有指出這幾項上訴理由,所以裁判法官亦很清楚上訴人所依賴的辯護要點,及上訴人為何認為他在車輛碰撞的事故裡完全沒有錯。但裁判法官在聽取上訴人的陳詞後,及考慮了証人口供,在事實上作出的裁斷,是認為案發時上訴人正尾隨控方第一証人的車輛,而控方第一証人已經打燈並減速,且路面濕滑,在此情況下,路面亦沒有分界線,上訴人在控方第一証人的後方,應該要注意會否有發生碰撞的危機。在此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駕駛態度低於一個專注、合理、謹慎的司機應有的態度。

13.上訴人由於沒有律司代表,可能不明白上訴並不是重審,上訴人在他的陳詞中,想說服本席他案發時駕駛的情況,控方第一証人不應該減速,如控方第一証人不減速,事故就不會發生,因為專家亦有同樣的意見。但本席已經向上訴人解釋,本席是不可以在此時由上訴人方面接納這類証供。至於為何控方第一証人要減速,本席已經指出,可能控方第一証人認為她是右轉,路面濕滑,她亦有提及路面是暗斜的。在此情況下,裁判法官在他裁定上訴人入罪,是有足夠的理由。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