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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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曾霖保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判罰款 2,000 元。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上訴要求推翻。

Case No.HCMA 1069/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06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69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5534)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曾霖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4128

裁決日期:20041231

判案書

1.上訴人曾霖保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上訴要求推翻。

2.控方案情指稱在本年312日晚上745分左右,上訴人在九龍城道與上鄉道交界處,不小心駕駛一輛編號HY2836的車輛,導致和一輛的士發生碰撞。

3.審訊時控方傳召了兩位證人。第一證人張先生作證時聲稱他當時正在駕駛著一輛的士,沿上鄉道往東行駛。當他駛經上鄉道和九龍城道交界的時候,上訴人所駕的車輛從證人的右方即九龍城道駛出,並撞向第一證人車輛右邊近尾部位置。

4.控方第二證人是事發後到場調查的警員,他在現場拍攝了一輯照片並作為呈堂證物。證人指出事發的上鄉道一段正在進行修路工程,路的中央的鐵欄杆分隔了上鄉道對流的交通,部份欄杆上亦蓋有帆布。

5.從呈堂的草圖和照片中顯示,從九龍城道支路駛出上鄉道的車輛,在駛經九龍城道和上鄉道交界的時候,因為是小路出大路,所有車輛都必須停下。該段路的修路工程,部份欄杆是有帆布遮蓋,所以從九龍城道橫過上鄉道的車輛,司機的部份視線會受阻,因此所有從九龍城道駛出的司機必須對左方的車輛特別小心。

6.審訊時上訴人選擇作供,他聲稱他在九龍城道的停車線後方把車停下,他觀察上鄉道的來往交通情況後再駛過上鄉道。由於上鄉道的一段有修路工程,中線由欄杆分隔,又因為欄杆上有帆布遮蓋著,他需要透過欄杆的空隙才可以觀察到交通情況。再者,當晚在修路地盤內停有一輛挖泥車,而該車輛亦阻礙著他的部份視線,所以他當時是特別小心觀察馬路上的情況後,在肯定沒有車輛來往的時候,才慢慢地以時速10公里駛進上鄉道。但他駛進上鄉道的時候,第證人所駕駛的的士,突然以時速5060公里從左方撞向他的車輛。上訴人聲稱當時他已盡了一切可行的方法,包括以特別小心的方式把車輛駛過該路口,但當時第一證人的的士是以高速行駛,因此錯不在他,他不應被判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7.上訴人一共提出了三項上訴理由。全部都是針對原審裁判法官對本案證供和證據的處理方式。

8.第一項上訴理由指稱案中沒有證據直接或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訴人當時駕駛態度是不小心的。就此項理由,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裁定第一和第二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第一證人所駕的的士是在大路行駛,而上訴人的車輛是由支路進入大路,裁判官裁定根據草圖和照片顯示的情況,上訴人的視線不可能全部被欄杆上所蓋的帆布和停泊在附近的工程車輛所阻,再者,兩車損毀的情況亦不能支持上訴人的說法。因此裁判官裁定接納第一和第二證人的證供,並裁定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低於一個小心謹慎司機應有之駕駛態度,理由是上訴人當橫過上鄉道交界時,並沒有對當時路面情況作出適當的觀察,尤其是從左方駛來的車輛。

9.上訴理由第二項是指稱裁判官對證供和證據的分析流於表面化。本席並不理解上訴人此項指責的論調。在裁斷陳述書第5段,裁判官經已考慮案中所有證供及陳詞,對本案的呈堂證物裁判官亦作了詳細的分析。本席並不覺得裁判官處理本案的證供和證據是流於表面化。

10.上訴理由第三項是指稱裁判官在口述判詞或裁斷陳述書裏沒有處理在當時的情況下,道路使用者,包括上訴人在內,應該如何駕駛車輛才算是一個小心慎的司機。本席必須指出,裁判官的責任是審理案件和裁決控方是否憑證供和證據舉證了被告人當時駕駛的情況是否構成不小心駕駛的行為,裁判官沒有責任亦毋須向案中被告人提供在當時情況下的正確駕駛方式,又或就此作出任何訓示。裁判官祇是負責審理案件,他職責不是一位駕駛訓練學校的督導員。

11.裁判官並無如上訴人所指,單憑發生碰撞的事故便推斷上訴人是因為不小心駕駛而導致發生碰撞。

12.在事實裁斷書第10段和第11段,裁判官清楚列出他對證供和證據的取捨理據,並考慮了當時修路工程對道路使用者所產生的影響,亦列舉了他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的理由。

13.裁判官的裁決是經過慎密和詳細考慮本案的證供和證據的,是項定罪並無不安全或不穩當的地方。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撤銷上訴人的上訴,並維持裁判官定罪的裁決。

  (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洪興芳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