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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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12月23日,經聆訊後,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就定罪上訴。以下是本庭的裁決理由。

Case No.CACC 181/200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8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3年第18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1134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AYF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鄧國禎

聆訊日期: 2004年12月23日

裁決日期: 2004年12月23日

頒發裁決理由書日期: 2004年1月10日

 

裁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裁決理由書:

1.2004年12月23日,經聆訊後,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就定罪上訴。以下是本庭的裁決理由。

2.申請人AYF被控三項‘猥褻侵犯他人罪’,他否認控罪。

3.案件在區域法院由暫委法官葉佐文審理。

4.經審訊後,葉法官裁定申請人全部控罪成立,判監五年。

5.申請人不服定罪,曾要求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批准他就定罪上訴。

6.2003年10月16日,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拒絕他的申請。

7.其後申請人重新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定罪上訴。

8.受害人是一名女童,1987年出生,是申請人的親生女兒。

9.1989年,申請人和受害人的生母分居。開始時受害人和申請人同住。1990年申請人和一龔姓女子同居後,受害人改與生母同住。其後申請人和龔姓女子誕下一女一子。

10.1993年在申請人要求下,受害人再和申請人夫婦及其同父異母弟妹同住。

11.1996年申請人和受害人的生母正式離婚,而申請人亦獲頒受害人的撫養權。

12.控方指在1999年9月至2001年12月期間,申請人三次非禮受害人。

13.案發時受害人就讀中一或中二。

14.受害人指夏季某個下午,家中只有她和申請人,申請人藉口要檢查受害人下體是否清潔,脫去她的褲及舔她的下體約一分鐘。

15.其後再有同一情況出現,申請人不但舔受害人的下體,更脫去她的胸圍,啜受害人的乳頭約一分鐘。

16.2001年10月受害人曾離家出走,回家後,申請人以不給零用錢給受害人為藉口,要她吻他的嘴。

17.2001年12月14日,受害人未得申請人同意,拿去他的錢來交家政堂費而被後母罸在門外站立,從晚上至天亮。

18.2001年12月15日,申請人下班後,強迫受害人和他口交。為了使受害人屈服,申請人用櫈腳打她,令她顎部受傷。

19.同一天,申請人再兩次強迫受害人口交,後來更強迫她半裸同睡。期間申請人伏在受害人身上,吻她和要她撫弄他的陽具。

20.其後,受害人因被後母責打而離家出走。最後學校老師介入而事件亦最終曝光。

21.被捕後,申請人否認有關指控。他說只是曾學習外國人和受害人慶祝其首次月經來臨。申請人指受害人是因被責打而編造故事誣告他。

22.原審時,申請人沒有作供,但傳召多名證人,指受害人不誠實。

23.針對申請人的不利證據,全源自受害人,所以受害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對控罪能否成立,至為重要。

24.原審法官深明此理,在其長達29頁的‘裁決理由’,原審法官就受害人的證供包括一些被指為有分歧的證供作出非常小心及仔細分析。

25.原審法官最終裁定受害人誠實可靠,而她對申請人的指控亦是真確的。原審法官指出受害人與申請人有維繫着一般父女感情,亦沒有誣告申請人的意念。

26.原審法官亦裁定申請人會面記錄的內容大部份都非真確;而其傳召的辯方證人對受害人的指控並非實情,亦不影響她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27.本案裁決建基在原審法官就事實上所作之決定。原審法官有直接看到證人作供時神態的優勢。上訴法庭沒有這種優勢。要上訴法庭推反原審法官所作之事實裁決,須顯示原審法官的裁決沒有證據支持,或和其他沒有爭議或不可爭議的證據有抵觸,令人對有關證據存疑。

28.本庭已經詳細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和有關證據。本庭看不到有任何推反原審法官裁決的基礎。

29.申請人在其上訴陳述書,重提受害人指被迫和申請人口交時的位置和她的證供不脗合。他指受害人作供時指精液沒有味道是不合理的。申請人強調受害人有誣告他的動機,亦有造詣精湛的‘演戲’能力。他更列舉有年青人因憎恨父親而買兇弒父的例子,以證明受害人是說謊誣告他。

30.申請人亦向本庭呈交多份函件,由不同人士撰寫的函件,內容指申請人有責任、有愛心和受害人指控他的說法不脗合。

31.本庭已考慮過申請人的論點和他呈堂信件的內容。

32.上述事件不能令本庭對原判的正確性有存疑。

33.本庭認定原審法官的定罪裁決是有根據的,亦是合理、正確的。

34.對申請人之定罪,本庭不覺有任何不妥善之處。

35.因此本庭駁回申請人要求上訴的申請。

(楊振權) (阮雲道)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