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040/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兩名上訴人是一審時的被告 (1)與 (3),在審訊後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與本上訴有關的則爲控罪(1)與 (2)。前者指被告 (1)和 (3)「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貨品」,違反香港法例第109 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1)及46(3) 條,定罪後分別處入獄10 個月和1 年。後者指被告 (3)「管有應課稅品條例適用貨品」,違反的法律同上,定罪後處罰款3,000 元。兩名被告不服,現就兩項定罪及控罪 (1)的判刑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