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仲碩 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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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庭於 2004 年 5 月 19 日駁回兩名申請人的上訴,申請人現要求法庭給予許可,讓他們就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必須證明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有其他原因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見《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條香港法例第 484 章。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305/200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05/2003
cacv 30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3 年第 305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2 年第 181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林仲碩又名邱玉利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3 年第 307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02 年第 200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林國光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5年1月28日

宣判日期:2005年1月28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05年1月31日

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這是本庭 2005 年 1 月 28 日判決的理由。

2.本庭於 2004 年 5 月 19 日駁回兩名申請人的上訴,申請人現要求法庭給予許可,讓他們就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必須證明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有其他原因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見《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條香港法例第 484 章。

3.本庭認為申請人並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來證明本案已符合上述要求。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只是有關他們認為本庭的判決有不妥之處。他們聲稱是因為被導才同意被移送回港服刑。這個議題只是涉及他們個人權益之事。本庭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不是屬於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問題的範。申請人真正的目的是希望獲減刑,可以提早釋放,但這個意願並不能以司法覆核程序達成的。

4.本庭拒絕這次的申請及不作出有關訟費的命令。

(張澤祐)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惠鴻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申請人(民事上訴案件305/2003):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申請人(民事上訴案件307/2003):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