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 訴 黃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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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黃志輝被告在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在 馬田村 一百二十三號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非法販毒,毒物爲大麻,重量爲一千零二十四點三五克。第二項控罪同樣是非法販毒,同日發生,地點爲 馬田村 九十六號地下,申請人黃志輝非法販毒,毒品爲一百五十點五二克混合品,其中包括三十六點五十一克鹽酸海洛英、九十一點二十一克大麻、六十六塊三點七九毫克氯硝西泮藥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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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452/1996 香港上訴法院 刑事司法管轄 刑事上訴案CA452/96
----------------- 主審法官:上訴法院大法官廖子明,高等法院大法官王見秋,陳兆愷 聆訊日期: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 宣判日期: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 ----------------- 判詞 ----------------- 上訴法院大法官廖子明: 1. 申請人黃志輝被告在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在馬田村一百二十三號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非法販毒,毒物爲大麻,重量爲一千零二十四點三五克。第二項控罪同樣是非法販毒,同日發生,地點爲馬田村九十六號地下,申請人黃志輝非法販毒,毒品爲一百五十點五二克混合品,其中包括三十六點五十一克鹽酸海洛英、九十一點二十一克大麻、六十六塊三點七九毫克氯硝西泮藥片。 2. 經審判和提供證據後,申請人被法庭判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被判入獄六個月,第二項控罪被判入獄六年,兩項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黃志輝對法庭的判刑不滿,認爲最主要是因爲兩項控罪都是發生在同一天,判刑不應分期執行,所以向本上訴庭申請許可上訴。申請人更請上訴庭考慮他對母親,妹妹的負擔,因爲他父親經已過身。 3. 申請人二十歲,並沒有案底。雖然他被控的兩項罪是於同日發生,但是毒品則是在不同的地方和不同時間被發現。經被判有罪之後,法庭向申請人清楚解釋他的兩項控告雖然於同日犯罪,但因爲發生在不同地點而毒品亦在不同時間搜獲,因此兩項控罪的判刑分期執行。 4. 我們經已詳細研究過有關文件,亦對申請人的書面陳詞作出詳盡的參閱及考慮他家庭負擔,本上訴庭認爲法官的判刑,特別是兩項判刑分期執行,完全沒有法理上的錯誤,而且判刑刑期在這兩項罪名中並沒有明顯過重。由於上述理由,本上訴庭認爲申請許可上訴人的申請不應被批準。本上訴庭維持原判。
與訟人:律政署檢察官陳月好小姐代表 申請人:黃志輝,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