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452/199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黃志輝被告在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在 馬田村 一百二十三號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非法販毒,毒物爲大麻,重量爲一千零二十四點三五克。第二項控罪同樣是非法販毒,同日發生,地點爲 馬田村 九十六號地下,申請人黃志輝非法販毒,毒品爲一百五十點五二克混合品,其中包括三十六點五十一克鹽酸海洛英、九十一點二十一克大麻、六十六塊三點七九毫克氯硝西泮藥片。